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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超时效 今日法庭讨公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12:10 今晚报

  本报讯一名企业职工以自己时隔七年才知被单位非法开除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终却因“超过了申诉时效”被驳回请求。该职工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裁决、恢复其与单位的劳动关系或办理病退。今天上午,本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李某今年52岁,原是本市某国有企业的职工,李某在诉状中称,1991年单位分给其住
房一套,两年后新领导让其将房交出,并发文认定其强占住房。李某对此不服,拒绝交出原住房。1994年,李某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以“强占单位住房”为由,给予其“开除厂籍、留厂察看一年”的处分。在此之前,李某因患有“脑血管畸形”,于1992年9月做了脑开颅手术,术后留有癫痫、经常性头痛等后遗症。受到处分后,李某于1994年年中开始歇病假。病情好转后,李某多次要求上班,但单位以“无法安排”为由予以拒绝,并承诺待其满50岁给办病退,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也给予了同样的答复。2002年5月,已满50岁的李某找到该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兑现承诺或让其上班,负责人却让其到仲裁委员会去解决问题。至此,李某才知单位早在1995年3月就对其作出了开除厂籍的处分决定。

  2003年12月30日,东丽区仲裁委作出裁决,认为李某应当知道被开除,所提起的申诉超过了申诉时效,遂驳回了其仲裁请求。

  今日庭上被告单位辩称,在开除李某前,单位曾找到李某谈话,做思想工作,并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程序完全正规合法,李某对此也知情。至于李某所说单位向其承诺50岁让其病退一事并非实情。另外,被告单位还认为李某在事隔7年之后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李某对被告提出的答辩意见也一一做出了反驳。

  截至发稿,本案仍在审理中。 (孙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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