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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徒开着中巴撞警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12:19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昆明市晋宁县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一起案件时,执行法官遭到被执行人暴力抗法

  2月12日下午16时45分,晋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6名干警到该县晋城镇晋北路140号强制执行一起案件时,被执行人及其亲属围堵,被执行人之子驾驶云A·R0467号中巴车撞
击法院执行案件使用的警车,造成警车受损,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借款起纠纷

  原告陶树宏、刘会珍与被告莫红珍、张培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晋宁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莫红珍、张培忠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所欠原告陶树宏、刘会珍的借款55000元及利息9000元,并依法判令诉讼费用3745元由被告承担。判决生效后,权利人陶树宏于2002年10月8日向晋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受理并于2002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莫红珍、张培忠依法发出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要求其于2002年10月1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晋宁县人民法院曾先后5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但被执行人莫红珍、张培忠称要等把其所拥有的中巴车卖掉才有钱来履行。经晋宁县法院调查,该车已于2002年3月25日以″以物抵债″的方式抵押给赵桂仙。依照法律规定,该车已不属于莫红珍、张培忠所有。履行义务期限到期后,被执行人也一直未履行。在此期间,晋宁县法院于2002年11月22日对被执行人莫红珍、张培忠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幢进行查封,并交由张培忠保管和使用,同时告知张培忠和莫红珍尽快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再次称其会自动履行义务,故法院于2002年12月29日对该案裁定中止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迟迟未按其承诺履行法定义务。债权人申请执行

  2003年2月12日,权利人陶树宏于向晋宁县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晋宁县法院多次找张培忠、莫红珍做工作,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培忠、莫红珍一直未履行。2003年6月23日张培忠写下还款保证:″保证于2003年7月30日前还清所欠款项,如到时不履行,由法院怎样处理都行,对我坐落于晋城镇晋北路140号房子进行拍卖,我没有意见。″

  保证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晋宁县法院于2003年8月7日依法委托昆明卓宏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人民币71300元,并于2003年12月19日依法委托云南经纬拍卖有限公司对该房进行公开拍卖。购房人李从凤以人民币72000元的最高价竞买成功。晋宁县法院依法公告要求被执行人于今年1月4日前腾出该房屋。中巴撞警车

  晋宁县法院为慎重起见,于2月12日再次制作公告,责令被执行人于2月16日前自觉腾出房屋。因当时被执行人家内亲友人数众多,喧闹嘈杂不便制作执行笔录,法院执行干警对莫红珍说明,如对公告内容有异议,到法院执行局说明。莫红珍开始同意随同执行人员到法院,尔后强拉着其患病的丈夫张培忠同行。在行至晋江路法院执行警车停放处时,莫红珍拒绝上车。紧接着莫红珍80岁的婆婆张凤仙也上前阻拦。在场执行干警将张培忠、张凤仙劝开,莫红珍上了警车。张培忠则躺在地上企图阻拦。警车只好鸣警笛缓缓绕道前行。

  当时在场的被执行人之子张建林气焰嚣张。张建林,男,25岁,文盲,驾驶员。2000年6月29日因犯罪曾被晋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服刑期间因表现较好减刑1年,于2003年7月2日刑满释放。张建林十分嚣张地叫喊:“我开车去撞,我用5年时间来扛!”便往其所住房屋的巷内跑去。当警车行至晋城镇庄峤塑像时,张建林驾中巴车超前堵住警车,该警车只好及时后退转向前行。但张建林拒不靠让,继续多次追逐超堵警车。当警车行至河西场收费站办理通行事宜时,张建林驾驶中巴车直接撞向警车右后尾部,造成车辆一定程度损坏。

  目前,张建林、莫红珍已被依法拘留15日,中巴车已被扣押。

  杨运恒 牛光新 柏立诚 (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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