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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条件退货不是啥时都好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00:54 半岛晨报

  消协提醒消费者不能滥用“选择权”

  晨报讯 (于智海记者黄晔楠)“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而一些消费者却乱用选择权为自己牟利。昨天,大连市西岗区消费者协会对这种行为亮起红灯。

  今年1月27日,王女士在西岗区一大型商场买了一条仿皮裤子。2月3日,她向商家提出退货,“只要裤子保持原样,就无条件给你退”,卖场商管部的经理这样答复她。但经消协调查发现,裤子已经被穿过,又不存在质量问题。

  这时,王女士又向商家提出,再购买一条相同款式、型号的裤子。原来,王女士买第一条裤子的售价为150元。由于春节后该款式裤子过季,商家把裤子降价到99元。商家如果同意她的购买要求,根据七天内保持原样就应无条件退货的规定,消费者用新裤子和原来购买第一条裤子的凭证进行退货,将凭空获取51元的差价。

  “选择权是‘消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任何消费者都不能滥用选择权,为自己牟取不正当的利益”,西岗区消费者协会许进宝秘书长说。

  许进宝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10年来,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但消费者盲用、滥用选择权的事情也屡有发生。几天前,一名消费者拿着一瓶略见杂质、没有开封的啤酒走进消协,张口就提出10倍的索赔金额,作为精神赔偿。而根据“消法”的规定,在不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只能获得双倍的赔偿。

  消协表示,对经营者来说,不得对消费者进行强制买卖和强迫选择;对消费者而言,也不应利用选择权为自己获取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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