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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花屋”开张就停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02:37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沈凤丽通讯员汪汝珏报道上海二中院日前发出的一张“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书,成了王女士的一颗定心丸。王女士终于可以终止与上海老磨坊豆业有限公司的加盟合同,还可以向该公司退货并得到赔偿金。

  市民王女士一直想有一家自己的小店。2002年1月,她同老磨坊公司签订了一份《连锁店特许加盟合同》,成为他们名下的一个豆花屋连锁分社。合同还规定,王女士必须使用该
公司或他们指定厂商生产的设备及配套设施。为此,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豆腐机购销合同》。

  一个月后,老磨坊公司为王女士安装机器并进行了调试。万事俱备,王女士的豆花屋红红火火地开张了。可生意做了不到一个星期,麻烦事就来了。一日,豆花屋的员工用豆腐机煮豆浆时,见温控装置面板显示温度为78℃,便按要求为煮浆锅加盖。但由于锅内豆浆实际温度已超过80℃,加盖后豆浆溢出,导致该员工烫伤。事发后不久,王女士的豆花屋便停业了。

  由于王女士和老磨坊公司没能商量出解决办法,她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加盟合同,返还设备款和加盟费并赔偿自己的损失。一审法院除了因依据不足驳回了王女士赔偿员工停业损失的要求外,其余诉请都予以支持。老磨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自己的设备是合格的,员工被烫伤是违规操作的结果,自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认为,由于老磨坊公司提供的设备质量存在缺陷,导致王女士的员工被烫伤,并直接影响到双方合同的履行,王女士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此外,老磨坊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事故是因为王女士的员工操作不当而引起的。因而,法院最终没有支持老磨坊公司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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