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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组织男子同性卖淫案昨一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08:54 现代快报

  同性卖淫案件回顾

  2003年1月至8月,现年34岁的南京人李宁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伙同刘某、冷某等人经预谋后采取张贴广告、 登报的方式招聘“公关先生”并制定制度进行管理,在其经营的“金麒麟”、“廊桥”及“正麒”酒吧内将“公关先生”介绍 给同性嫖客,由同性嫖客带至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同年8月17日,李宁被警方抓获归案,检方
在起诉书中列举了7次卖淫活动。今年2月6日上午,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这起江苏省首例组织同性卖淫案。 在持续4个多小时的庭审中,李宁的辩护律师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基本原则为其作了无罪辩护。

  法院认为构成犯罪

  昨天下午2点30分,李宁身着黄色看守服、面色平静地被再次押进秦淮法院1号大法庭的被告席。此前针对本案, 许多法律界人士认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同性之间的金钱与性的交易就是卖淫,因此能否以组织卖淫罪追究李宁的法律责 任值得商榷。但昨天下午本案判决结果的出台驳倒了这一观点。

  由于本案系不公开审理,故其辩护律师如何作无罪辩护对大家来说是个谜。记者通过昨天的公开宣判才了解到了李宁 的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几个依据,正是通过对这些依据的细致审理,法院才认定李宁的行为构成犯罪。

  辩护一:7起犯罪事实与李宁无关?

  针对李宁拒不认罪并提出“起诉书指控的7起犯罪事实不清”以及其辩护律师提出“7起犯罪事实与李宁无关”的意 见,法院审理认为:李宁在侦查阶段所作的多份有罪供述及亲笔所写悔过书,均前后一致地证实了其以营利为目的,经预谋后 招聘“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将“公关先生”介绍给同性嫖客从事同性卖淫活动的犯罪事实,且供述与多位酒吧工作人员的 证言相印证,故对其辩解意见及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二:李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针对李宁辩护律师提出“李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况且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同性之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无明 文规定,而且本案并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的辩护意见,法院审理认为:李宁以营利为目的,经预谋招聘“ 公关先生”,并组织“公关先生”从事金钱与性的交易活动。虽然该交易在同性之间进行,但该行为亦为卖淫行为,李宁作为 组织者,其行为侵害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三:李宁有立功表现?

  李宁认为自己有检举揭发他人罪行的立功表现。法院已将其所提供的检举材料交检察机关,尚未查证属实。据此,秦 淮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宁以营利为目的,招募、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依照《 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64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对判决结果反应不一

  对本案提起公诉的一位女检察官认为判决结果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与她们当初提起公诉的目的是相一致的。同 时她还对李宁第一次被抓后又被释放这一说辟谣道:“由于当初快到羁押期限,而相关规定不能超期羁押,所以就将羁押改为 取保候审,并不是将李宁释放,其实我们一直在侦查此案。”

  李宁听到判决结果后,面色沮丧地低声叹道:“判得太重了”,随后他就被法警迅速押离庭审现场。对于李宁的异常 反应,其辩护律师向记者解释道:“李宁可能是从他的行为上去理解,认为不应该判决这么重,但他可能不知道相关法律规定 。至于会不会上诉,这还需要征求李宁本人的意见,我无权表示。”同时该律师认为,本案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可以算得上具 有里程碑的意义:“该案在全国是第四例,而江苏却是首例。现行法律对于这类案件规定过于笼统,并未对同性卖淫予以细化 ,仅公安部今年出台的文件明确同性间性交易是为卖淫,因此法院判定被告人李宁有罪,这是很有争议的。”

  快报记者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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