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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三十万判三缓四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09:59 沈阳今报

  柏建义记者郑希雪

  今报讯昨天,由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沈阳市皇姑区某百货商行业主王某偷税30余万元一案,经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2万元。

  43岁的王某系沈阳市皇姑区某百货商行业主,该人于2000年9月至2003年9月任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期间,采取收取租金不开具发票,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手段,偷税数额合计为人民币311265.7元,占应纳税款比例为52.64%。

  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百货商行系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少缴应纳税款,其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且偷税在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破坏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已构成偷税罪。由于该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补交全部税款,故法院以偷税罪对其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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