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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晓松赢官司 8家媒体被判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10:15 北京日报

  本报讯 近日,国内8家媒体因“贬损”著名歌手、音乐制作人高晓松而被判侵权。

  高晓松称,2000年10月,19家媒体转载自杀女歌手筠子母亲的一封书信,其中指责高晓松是“不负责任的感情骗子”、“夸夸其谈”、“目中无人”,其中一篇文章还是引自《长江日报》采访失误的内容,而且对《长江日报》后来更正的情况没有体现。

  当月,原《文化时报》和《羊城晚报》刊登了高晓松与其经济人之间纠纷的文章。随后多家媒体进行了转载,对高晓松使用了“不负责任”、“心狠手辣”、“恶毒”、“利欲熏心”等文字。

  高晓松认为,这些报道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故诉请判令包括羊城晚报、音乐生活报、千龙新闻网等在内的19家媒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各支付精神赔偿金5万元、经济损失2818元。

  庭前调查阶段,高晓松与11家媒体达成庭外和解。法院审理后认为,另外8家媒体未经审核,在相对短的时段内,集中、连续刊登了针对原告的多篇文章,存在许多贬损性文字,超越了客观报道、正当监督的范畴,造成了高晓松社会评价降低的法律后果,侵害了其名誉权。8被告虽也刊登了来自原告方面的文章,但就刊出的文章数量及内容看,不能支持其所谓“均衡报道”的主张。法院依法判决8被告停止刊载有侵权内容的文章;以书面道歉函方式赔礼道歉;一次性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和经济损失近12万元。现除一名被告表示上诉外,其他判决已生效。(苏亚宁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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