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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保权益要靠奋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11:03 江南晚报

  据这名职工代表介绍,该药房是去年10月1日开业的,大部分员工是看了店门口的招聘启事后应聘的,当时的老板约定先试用3个月,试用期间工资每月600元,试用期满后签劳动合同,交“三金”。后来由于几个老板间发生矛盾,经营者进行了调整,“试用”时间已近4个半月,合同仍不签。本月15日领工资时,原先许诺的第4个月起加50元也不肯兑现。有的职工要辞职,老板也以不同意为由,致使其拿不到应得的工资。目前大部分职工都不知该怎么向老板交涉。

  鉴于该药店的问题具有代表性,记者向崇宁律师事务所的徐军律师作了咨询。徐律师认为:根据职工代表所述情况,该药店老板的做法已经违反了有关的劳动法规。按照规定,即使用工一天,也必须要有书面的劳动合同。所谓的“试用期”应该在合同里明确地体现出来,而且还要把工资待遇、“三金”等问题也写进去。

  去年12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签6个月以下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最多为15日,6个月至1年的试用期最多30天,1年至3年的最多试用60天,3年以上合同的,最多试用180天。

  如果老板用的是临时工,也可以签短期合同。第二点是要看该药店属于什么性质的公司,如果口头许诺的老板是法人或负责人,他的话就是代表公司的,就是有效的。

  那么,已经发生了经营方侵害职工劳动权益的事该怎么办呢?首先可以向公司注册地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由他们对用人方责令改正并处罚,或者直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劳动者从知道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起的60天内,是申请的时效期。对劳动仲裁不服的,还可向法院起诉。至于辞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一方是随时可以的,用人方如不同意,应立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目前人力资源供过于求的大背景下,有些经营者往往把工作岗位当成了一种“施舍”。而劳动者也往往为了求得一个稳定的岗位,选择了“忍”。正如徐律师所言,随着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劳动者维权的手段已经具备,而一经举报、起诉,赢家也大多是劳动者。但法律毕竟是一把双刃剑,良性的社会秩序既要靠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更要靠广大劳动者坚韧的努力。

  (实习生王立飞记者汪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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