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徐州“警车追死人命案”终审 肇事民警判刑一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16:1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2月18日电 据新华报业网-《新华日报》报道,江苏徐州“警车追死人命案”肇事者睢宁县睢城镇派出所指导员闫某日前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3年5月15日晚10点多,睢宁县某派出所指导员闫某带领两名保安队员及一名驾驶员驾驶警车巡查104国道路边饭店情况,行至睢宁县民营科技工业园附近,闫某一行发现路边停了一辆车号为苏C—Q1466长城皮卡车,闫某即让保安队员上前盘查。当时皮卡车驾驶员
王某与女友徐某在车内。王某见有人前来,当即驾车离开。闫某遂指挥警车鸣笛追截该车。皮卡车快速开到红叶小区时,王某停车让女友下车,后又开车向东。当闫某乘警车追至睢宁县睢城镇东环岛时,发现皮卡车继续向东南方向的王林街行驶,闫某以该车“有抢劫嫌疑”为由,联系前方的王林派出所设卡堵截。王某驾车闯过王林卡又调头返回县城。闫某指使驾驶员紧追不舍,在追至S121线257km+400m处时,王某不慎冲入路边沟内。闫某明知王某出了事故,不但没有停车抢救,反而指使驾驶员驾车逃逸,事后还与同车人订立攻守同盟,隐瞒真相。后王某因脑干挫伤出血,左肺挫伤出血死亡,车辆损坏。闫某被传唤到案后,仍对自己的攻守同盟抱有幻想,一口咬定自己当晚根本没有看到被追车辆出事。

  2003年8月4日,闫某被睢宁县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逮捕。2003年11月25日,经徐州市云龙区法院审理,以滥用职权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2年。闫某又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徐州中院认为,闫某身为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事故时不予施救,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故判其有期徒刑一年。(作者:王威朱新法单亮李先昭)


评论】【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新浪会员代号:   密码: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