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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状告一演艺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07:03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李永利)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陕西神采演出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演奏著作权人音乐作品案,2月18日上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03年8月23日,由省文化厅、省教育厅、共青团陕西省委、省妇联联合主办,陕西神采演出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承办的“盛中国、赖田裕子小提琴钢琴音乐会”上,演奏的作品中有8首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会员作品。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组织方陕西神采
演出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在使用以上8首作品前,未取得原告许可,且未支付相应的报酬,遂将其诉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费20420.4元。

  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诉讼侵权的8首作品中,《黄河颂》的曲作者冼星海已于1945年去世,其著作权是否还受保护,他们对此提出异议,对其余7首作品的侵权予以认可。

  在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420.4元的损失这个焦点上,被告认为实际应支付赔偿金额为1477元。法庭对双方列举的赔偿方式没有当庭作出明确表态,待合议庭合议后再作定论。

  原告代理人,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东晓刚说,近年来举办的各种音乐会上,未经许可演出著作权人作品的现象非常多,但通过诉讼手段解决的还比较少见。

  被告代理人曹妍说,他们承办的音乐会系省上四个部门联合主办的,有公益性质。如果谈到侵权,也是由4家主办方组织不严密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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