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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土地储备办法》4月1日实施 土地供应告别行政划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08:23 沈阳晚报

  本报讯(记者朱峰)2月18日,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沈阳市土地储备办法》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我省首部对土地储备进行有效管理的法规,《办法》的实施保证了政府对土地有优先储备权,在规范土地市场,合理利用土地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据介绍,土地储备,是指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国有土地依法收回、收购,对集体土地依法征用后予以储存的行为。

  工业类土地增值有“保障”

  《办法》实施后,工业类土地在估价时将考虑到其实际用途的增值。以往,在评估工业类土地的地价时没有充分考虑其实际用途带来的增值。如繁华商业区与经济开发区的工业用地评估价格差异不大,导致一些企业在搬迁中受到了损失。

  《办法》规定,登记用途为工业类的土地,如规划为住宅或商业建设用地使用,其土地使用权评估值高于工业类,则在工业土地使用权评估值基础上,加上不超过规划用途高出部分的40%予以补偿。

  租赁土地恢复为划拨用地

  《办法》规定,对出让、租赁、折股、作价投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果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土地使用权以无偿收回方式储备,地上建筑物不予补偿(合同另有约定或土地处置批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政府储备决定下达之日起,租赁合同或批准文件自行废止,恢复为划拨用地,并按划拨用地予以补偿。合同另有约定或土地处置批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买”地有优先权

  为保证在土地利用中政府的主动性,避免因土地出让黑幕交易产生的偷逃税问题,《办法》规定,转让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含以买卖房屋名义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住宅楼房除外)时,必须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报转让价格,在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以用优先收购方式予以储备。

  转让以划拨用地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报政府审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的,房产、土地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土地使用告别行政划拨

  由政府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进行供地前的开发整理,以净地方式供应。储备土地的供应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经营性用地出让的规定执行。这标志着沈阳市的土地出让将按照市场机制招投进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方式将从此改变。

  原土地使用权人得不到补偿可以索赔。

  市土地储备机构未按土地储备补偿协议约定支付补偿费用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要求市土地储备机构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费用和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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