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交友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本报直击:打开“点费”天窗(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08:39 沈阳晚报
特别关注
  近日,出租车司机张师傅给记者打来电话,诉说了他的烦心事:很多生意比较火的餐饮娱乐场所都向门前等客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点费”。“点费”成了出租车司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那么,“点费”到底该不该收?谁是主管部门?“点费”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本报为您一探究竟———

  线索

  记者从张师傅处了解到,各家娱乐场所收取的“点费”数额从每个月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而且收取“点费”不出具收据和发票,只用一个大本登记车牌号码,如果不交钱,就不许在饭店门前等客人。为了不拉空线,只能乖乖交钱,有的时候甚至要给好几家饭店交钱。每辆出租车平均月收入三千多块钱,扣去交给车主的租车费,就已所剩不多,“点费”是一项不轻的负担。暗访

  根据张师傅提供的线索,2月17日,记者假扮出租车主,暗访了两家生意很火的饭店。

  记者首先来到位于三经街的一家饭店。接待的是一位年轻的小伙子,听说记者只有一辆车可以入“点儿”,小伙子迟疑了一下。“晚上再来吧,让司机直接找领导就行,每个月50块钱。”“需要带证件吗?身份证之类的?”记者问。“什么都不用,交钱就行。”小伙子回答。“那用什么证明给你们饭店交钱了?开发票吗?”记者问。“没有发票,交过钱后,饭店给车贴上小标签。每天晚上都能拉到不少客人,50块钱肯定值!”小伙子回答。

  记者又来到北市附近的一家饭店。一位工作人员详细地询问了出租车的牌子及车牌号码。这位工作人员称对办“点车”的事情不了解,请来了另外一位同事。这位同事告诉记者,他们饭店所有的“点车”都是老板的朋友介绍的,不认识的人不可以办“点车”。“交钱也不行吗?”记者问。“不行。”工作人员回答。“不交点费就不可以在饭店门前停车,不可以在这拉客人吗?”记者问。“不行。”工作人员回答。

  随后,记者采访了饭店方。对于收取“点费”,饭店方如是说:饭店门前的场地也归饭店所有,如果允许出租车随意在门前停放,不但影响了饭店门前的交通秩序,也影响了饭店的门面。对每台出租车收取“点费”,一方面方便了客人,一方面解决了出租车司机拉客难的问题,另一方面饭店也得到了除就餐费之外的额外利润。实际上是一个三赢的选择。

  询问

  记者开始向各个有关部门询问“点费”的相关规定。各部门说法不一———

  交通局:虽然气愤,但也无可奈何

  记者与沈阳市交通局出租科杨科长取得了联系。杨科长认为,按理说,饭店与出租车司机都是为顾客服务的,为顾客提供方便,本应该是饭店请出租车司机在门前等客人。但是现在,情况却相反,出租车为饭店服务却还要向饭店交钱,实在是匪夷所思。饭店如果要收“点费”,也应该有收费许可证,饭店说收钱就收钱,说收多少就收多少,对出租车司机来说实在是很不公平。

  物价局:不在管理权限范围内

  记者拨打了物价局投诉电话12358,物价局的一位同志说,饭店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点费”的事情,不在物价局管理权限范围之内。但是1999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文件,对“点费”问题规定由饭店和出租车主自行协商。

  地税局:收入如不登记入账,算偷税漏税

  记者与沈阳市地税局流转税处取得了联系,一位姓安的同志接待了记者。根据安同志介绍,收取“点费”的行为,目前来看还不是一个行业,只是一些饭店看到了其中的商机额外收取的费用,并非全部。饭店收费后,如果没有给出租车司机任何证明,或者是对这笔额外的收入没有入账,那么对税务部门来说,他们的行为就是属于偷税漏税。

  按照物价局所提到的1999年有关文件的说法,饭店收取“点费”似乎有据可依。然而,我们注意到,第一,目前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对“点费”进行管理。“点费”应该收多少,完全是由饭店自主决定,至于文件中称由饭店与出租车主协商就更成了一句空话。“点费”成为了管理的空白点,就容易引起混乱。第二,饭店收取点费不向出租车司机开具发票,他们收取的钱是何去向?如果一家饭店一年靠收点费额外赚得10万块钱,10家饭店就是100万元钱,100家饭店就是1000万元钱,按照营业税5%计算,国家的损失可想而知。说法

  辽宁辛西亚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齐群认为,出租客运市场应当是一个有序的、机会均等、公平交易的客运市场。酒店、宾馆、医院等经营场所(以下简称经营场所)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点费”,扰乱了出租客运市场秩序,具有违法性:

  理由一经营场所禁止“点车”以外出租车在经营场所前营运,剥夺了这些出租车在该经营场所前平等运营的机会,在客运市场上设置了经营壁垒,使得“点车”与“非点车”不能公平竞争,扰乱了出租客运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理由二经营场所不是客运市场的管理机关,其对出租车辆无管理权,无权决定出租车辆对某一经营场所前客运市场的进入。因此经营场所限制“非点车”在经营场所前运营侵害了其经营权。

  理由三出租车收入是依据政府相关收费标准运营后的劳动所得,是合法经营收入。经营场所以点费形式变相索取,违反了平等、自愿的民事活动原则,其收益属于不当得利。

  理由四经营场所设置“点车”,也同时限制了乘客在经营场所前对乘坐出租车辆的选择权,客观上降低了服务质量。

  理由五“点费”作为不合理费用本身并不应该收取,既然收取了,也要开发票,否则违反了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政策。呼吁

  对于饭店收取“点费”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我们呼吁有关部门能予以关注和重视,找到合适的规范和管理办法,给广大的出租车司机朋友们一个说法,还出租车市场的公平公正。

  本报将继续关注“点费”事件。欢迎出租车司机们、广大读者对“点费”一事谈谈自己的想法,如果你有什么好点子,请告诉我们,我们将把您的主意向有关部门反映。热线电话:(024)81168315、(024)22690580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