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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严控经营者劳模评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08:5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记者孙玉春)合肥市近日出台了《劳动模范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劳模可以享受七项待遇,使关心劳模、爱护劳模得到了制度保证。

  一向重视劳模管理工作的合肥市总工会早在10年前就成立了“劳模协会”,开展与困难劳模结对帮扶活动,经常组织劳模开展技术攻关,充分发挥劳模的价值和作用等,受到劳动模范们的普遍欢迎。为了探索劳模管理工作规律,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更好的适应当前的
新形势,经过多方努力,制定了《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合肥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对在重大事件中做出特殊贡献者,由市政府及时命名表彰。市劳动模范的评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和各行各业的原则,对经营者、领导干部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予以严格控制。该《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劳模享受7项待遇:每两年检查一次身体;接受相应的教育和培养;可免费游览市属公园;企业优先安置就业;月平均工资极低的劳模可享受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符合有关条件的劳模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领取租金补贴;困难劳模可领取医疗优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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