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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录像引发保管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09:50 解放日报

  本报讯(赵红)为给儿子过生日,马某请人摄像,不料引发一起摄像机保管合同纠纷。日前,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马某赔偿郭某摄像机等物品损失6600元,并负担本案受理费274元。

  2001年8月22日,马某请郭某为其子当天的生日宴进行有偿摄像。酒宴散席时,马某组织大家去KTV娱乐,并嘱咐郭某随同摄像。出于安全考虑,郭某将松下M9000型摄像机连机箱
等托交给坐出租车的马某携带,马接受后又将摄像机箱交给同行的摄影师梁某,并一同坐上出租车。郭某则骑助动车随后。到达目的地后,郭某发现摄像机箱被遗忘在出租车上。因双方就补偿金额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郭某一纸诉状将马某告上法庭,要求折价赔偿摄像机损失6600元。

  审理中马某辩称,原告提出由出租车携带摄像机的要求后,是将摄像机交给梁某随带,自己未曾经手。到达目的地时,梁某将摄像机遗忘在出租车上。原告应找梁某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虽无直接证据证明自己将摄像机交给马某,但其提供的间接证据客观上反映了马某接受保管委托的事实,符合常理,具有证据的高度盖然性。马某在接受了保管委托后,理应对原告的交管物品承担保管义务,亦不可随意委托他人。对保管不善所导致的保管物灭失,马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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