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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员可在昆参加医保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12:52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昨日,记者从昆明市医保中心获悉,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不受户籍限制。

  据介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册(暂住证)及有关材
料,同时选择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代办参保手续,代管医疗保险关系,代收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费率分别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首次参加医疗保险时的年龄,原则上要以《身份证》为准。

  关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要同时具备3个条件: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连续缴费年限男年满35周年,女年满30周年;原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的连续工龄可以视为缴费年限,但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仅达到以上规定的年龄,连续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在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保险费后,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保险基数为以上年龄的当年所执行的缴费基数,并按照达到以上年龄时本人的缴费率计算。

  关于续保,在《暂行办法》出台以前,随单位参加了医疗保险后又自谋职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今年4月1日前办理参保手续的,直接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暂行办法》下发执行后随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后又自谋职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关系60日内办理连续参保手续的,可直接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在规定时间限制内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的,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可以不再补缴,但不享受中断缴费期间的统筹支付待遇。关于重新参保、停保、享受基本医疗和重特病医疗统筹待遇、参加保险的方式,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昆明市医保中心同时出台了《关于〈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70岁以上老龄参保人员给予医疗照顾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据介绍,凡2004年1月1日后入院(含“特殊疾病”门诊),且年满70岁(含70岁)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龄人员,享受住院“起伏标准”降低50%的医疗照顾。“特殊慢性病”的起伏标准,不属于医疗照顾的范围。

  以上人员,如果计算机系统中身份证号码有误或没有身份证号码的,以户口册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医疗照顾部分的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到所属的医疗保险分中心手工报销。

  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还确定了今年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据了解、自谋职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所有参保人的重特病医疗统筹缴费基数,统一为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为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在最高和最低缴费之间的,以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昆明市医保中心还出台了《关于〈昆明市企业特困职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对医疗救助对象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医疗救助对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重特病医疗统筹,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企业职工;持有昆明市总工会颁发的《昆明市特困职工优惠证》。

  享受医疗救助要有3个条件,即:属于医疗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限内已经享受重特病医疗统筹;今年1月1日后入院,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重特病医疗统筹和企业补充医疗待遇后,年度内个人自付的符合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超过本人年缴费工资总额的30%。“个人自付”医疗费,仅指2004年1月1日后入院,且发生在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认可的救助医院的费用。

  王必仕(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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