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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龄童溺死 “水池官司”打两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12:52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3个农村小孩到水池边玩耍,其中一个溺水而死。小孩的父亲将水池的管理者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此案经法院一审、检察院抗诉、中院裁定、退回再审,历时两年多时间。2001年7月14日,昆明市西山区小厂村9岁的小敏和同村的两小孩来到村中的水池。看到池中有鱼,小敏便脱下衣服,跃进池中。见小敏在水中忽隐忽现,同伴慌忙找来竹杆施救。然而,小
敏再也没有回到岸上。惊恐不已的两个小孩便返回家中,未将小敏溺水死亡的消息告诉任何人。

  当晚,家人四处寻找小敏。直到第二天,当小敏发胀的尸体浮出水面时,才被人发现。

  小敏的父亲朱某认为,村民小组在所辖土地上修建的蓄水池,其周围没有设置任何安全防护设施及危险警示标志,导致了自己的儿子溺水死亡。于是将村民小组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村民小组赔偿其各种费用32850元,并追加了与小敏一起玩耍的两个小孩作为被告。

  庭审中,被告村民小组称:“蓄水池不是我们建的,我们只是暂时管理。从人道主义考虑村民小组愿意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另外两名小孩是共同侵权人,加之受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对受害者的损害结果3位小孩应承担责任,让村民小组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两小孩的法定代理人则称,事发时,两小孩并未有加害小敏的行为,是小敏自己脱了衣服下水摸鱼才溺水而亡,两人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庭审后认为,村民小组对水池疏于管理,对小敏溺死的损害结果负主要赔偿责任;而另外两小孩虽系未成年人,但两人没有及时告知大人的不作为行为已违背善良风俗,仍构成了侵权;此外,按民法混合过错的处理原则,受害人也有过错。遂于2001年11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村民小组赔偿7287.5元,由两小孩的法定代理人赔偿4370.5元。

  判决后,朱某以一审判决对“死亡补偿费和误工费”计算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赔付金额死亡补偿费一项有误,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因而向昆明市中院提出抗诉。

  2002年10月25日,昆明市中院作出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法院再审认为,就目前对人身损害赔偿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故在审判实践中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来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遂于2004年1月9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再审判决。

  吕世成(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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