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交友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厦门一网民在网上发布“小偷”照片遭非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12:52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福州2月18日电(陈进容)在厦门房地产联合网“网友精彩话题”一栏中,2月12日,厦门一位署名karson的网友发布了这样的一个帖子:发帖者说自己被小偷偷了“DELLD600”笔记本电脑。他同时在页面上发布一个监控录像拍摄到的画面,画面上是一名大概25-30岁之间的男子迎面走在写字楼的走廊。发帖者留下手机号码,希望知情者提供信息
,捉拿小偷。

  此帖主题名为“有人认识这个小偷吗?”几天之内,点击率超过2260次,这种做法在厦门引起非议。

  发帖者说:纯粹是他个人的意思

  发帖者说,他在某国有单位上班,今年2月6日傍晚,他带着笔记本电脑在单位,稍不留神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因为我的座位刚好有监控探头对着,通过单位监控录像,发现在当天晚上7点左右,有一个年轻男子在我们办公室附近鬼鬼祟祟地走来走去,后来,他趁我不在座位上,一下子就溜进来,拿起我的笔记本电脑,夹在腋下,再套上外套就出门了。监控录像显示他作案时间是2月6日晚上7点04分。

  在网上发布这样的抓小偷“告示”,事先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了吗?

  失主坦言:“单位可能出于某些考虑,事件发生当天并没有报警,到现在为止这个事情有没有报案我都不太清楚。”至于通过网上发布“小偷”照片的做法,纯粹是他个人的意思。

  网友:有支持有反对

  一位署名zhaoyazhi的网友质疑:“你怎么能确定那个人是小偷?万一不是呢?”

  还有一位网友说,把小偷的照片登上去,可照片又不太清晰,搞得我们单位每个跟上面登的人长得有点像的,都被拿来开玩笑。

  但也有许多网友对这种通过网络发布犯罪嫌疑人照片的行为表示支持。

  警法界:这种做法不妥

  厦门市警方和一些法律界人士对私人在网上发布抓小偷信息的行为均不予认同。

  110指挥中心的有关人士说:警方不提倡市民这样做。发生失窃案件,失主如果掌握蛛丝马迹,应提供给公安机关,即使要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途径发布通缉令,也应由公安机关来发布。

  厦门启和律师事务所的陈福阵律师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容易祸从网出。

  他说,在信息化社会里,影响面广泛的电子互联网络日渐成为各种社会主体发表公开言论的主要途径之一,但往往也是产生名誉等民事侵权行为的一大源头,尤其是一些颇具知名度的网站,因受众数量庞大,造成的影响也就更广。

  他认为,公民个人随意在网上发布“变相通缉”的信息,有三大弊端:一是可能冤枉好人。由于个人能力有限,对案件的掌握和侦破水平十分有限,有可能造成一些环节的误差,从而对他人的社会评价、声誉造成负面的恶劣影响,并因此惹上官司。二是未经审判机关判决或侦查机关认定,除非当场捉住,人赃俱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以对任何人以“小偷”或“盗窃犯”定性。更何况,严格意义上的民法学观点也反对将犯错误的越轨者“游街示众”,认为这是对公民隐私权的公然侵犯。三是若允许个人随意在网上发布“通缉”信息,且图文并茂,则容易使之演变为攻击他人的手段,从而引发社会混乱。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