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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义诊 每日一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08:17 海峡网-厦门日报

  张先生问:我们公司是专门从事某品牌工艺品生产的企业,我是公司人事负责人。我们公司的员工吴某与公司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与他人合伙开办了一家工艺品厂,且以我们公司的同类品牌生产工艺品。请问,对这种情形,我们公司该怎么办?

  林明辉律师解答:如果吴某确实进行了开办企业并生产假冒贵公司同类品牌产品的行为,则他不仅违反了《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而且严重违反了《劳动
法》以及他与贵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职工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的规定。因此,贵公司可以请求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吴某的行为进行查处,还可以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认定吴某的行为对用人单位即贵公司造成利益上的重大损害。因此贵公司可以根据客观事实做出与吴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律师电话:13358397872)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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