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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为什么没能离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09:09 今晚报

  本报滨海讯(见习记者张檬)塘沽法院审理了一起案情特殊的离婚案件,妻子称丈夫“患精神病”,自婚后第四天起就开始与其分居。近日,妻子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

  今年26岁的女青年王某经人介绍2003年1月与李某结婚。王某称,当时两人是在双方父母催促下快速完婚的,对李某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李某不但痴呆严重,同时患有精神病,犯病时经常咬她并殴打她。由于李某患有上述病症,两人无法过正常夫妻生活,自婚礼后第四
天起双方就分居至今,已无和好可能。

  庭审时李某辩称,当初双方结合出于自愿,夫妻感情也较好,自己既没有精神病也没有王某所说的咬她打她的情况,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诉称的事实并无相应的诊断和其它佐证,且婚前原被告双方是亲属朋友介绍认识的,也已相处了一段时间,王某应对李某身体状况有所了解,且双方婚姻成立也不存在欺骗情况,被告当庭表示夫妻双方尚有感情不同意离婚,不符合解除婚姻的法定条件。据此,法院判定双方不准予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某承担。

  法官说法:离婚案中应明确的两个问题

  本案涉及到司法实践中有关离婚的两个主要问题:

  一、离婚的法定条件:我国《新婚姻法》对离婚条件的界定是“感情破裂”,比较笼统,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现象做出了司法解释。具体情形如下:

  1、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的;2、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3、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5、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6、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离婚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在起诉或应诉时应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据或证据线索,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主张。否则诉讼主张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本案中,由于被告不同意离婚,王某应承担举证责任。庭审时她提出了婚姻中出现过上述第5种情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精神病院的诊断证明书、患病的具体时间。对于这些,王某未能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而针对两人已分居的事实王某也未能就分居时间、原因等予以证明。因此法院判定驳回了她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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