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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真的说嘛是嘛?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09:09 今晚报

  本报滨海讯(见习记者孙倩琳通讯员王文信)商场举办打折、减价、促销等活动时,都标明自己享有“最终解释权”。这个商家自己赋予的特权合法吗?近日,在开发区工作的王先生提出了疑义。

  王先生在塘沽某大型商场购物,商家承诺购物满百元后可凭票换取奖券一张。王先生到换奖券的地方排了半天队,本想试试手气亲手摸个大奖,却被服务员随手塞给一张奖券就
打发了。张先生顿觉不满,找服务员理论,却被告知奖券背面写着“本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所有”。王先生哑然,刮开奖券后什么奖也没摸到。回家后王先生越想越不对劲,觉得这个“最终解释权”太可气,就找到开发区消协进行法律咨询。专家解答

  开发区消协负责同志表示:“最终解释权”应属商家给自己设定的特权,违背了诚信经营的职业道德理念和公平合理的市场交易规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含有这些内容的归于无效。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商家这种“最终解释权归××商场所有”,属于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并未与进行交易的顾客协商的格式条款,也称格式合同。《合同法》同时规定,当事各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据此得出结论,商家对自己预先拟定的“享有最终解释权”的特权的规定是毫无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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