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肠癌手术“丢子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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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09:17 沈阳晚报 | |
在医院治疗直肠癌,手术中患者的子宫也被一并切除。77岁的患者认为医院多收手术费,将为其实施手术的沈阳市肛肠医院告上法庭,索要8万元赔偿。此案经历两审,于2月19日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医院诊断正确,未造成医疗事故,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患者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治肠癌切子宫 老太索赔8万 2000年的秋天,家住东陵区满堂乡的赵素文感觉肚子里像长了东西,肚子还经常疼痛。经沈阳市肛肠医院检查,赵素文被确诊为患了直肠癌。同年9月20日,赵素文在该院实施手术时,医院发现她的病灶与子宫粘连,对其切除了病灶,还对其肛门进行了改道。一个月后,赵素文出院回家了。 术后,赵素文病情稳定,没有复发。2002年,赵素文因患其他病症状,到其他医院就医时,医生对赵老太表示,按医疗常识,病灶的位置距肛门8厘米以上就不该进行改道手术,而赵素文的癌变部位距肛门10厘米。只要把直肠缝合起来,赵老太的病就可治愈。闻听此言,赵老太的女儿觉得母亲的子宫被切得蹊跷,当时医院实施直肠癌的手术费是400多元,母亲却交了近千元的手术费。“切除子宫的原因就是为了多收手术费!”对此,赵素文向沈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肛肠医院赔偿2万元的损失。 医疗违规非事故 诉讼一审被驳回 沈河区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提请沈阳市医学会对赵素文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为:“沈阳市肛肠医院对赵素文做出的直肠癌的诊断正确”。对于是否应该改道的问题,鉴定结论是“原则上可以不改道,但因赵素文患多种疾病,如不改道就会危及生命安全。而切除子宫的做法则符合手术原则,但未经家属同意,属于医疗违规行为,此行为未造成医疗后果。” 2003年11月26日,沈河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赵素文的诉讼请求。 手术符合原则 维持一审判决 赵素文不服,向市法院提出上诉,并将赔偿的数额增加到8万元。 二审中,赵素文的女儿表示,母亲在肛肠医院做过手术之后,生活已不能自理,如肛肠医院可以提供手术费用,双方可以和解,而肛肠医院拒绝了法庭的调解。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沈阳市肛肠医院对赵素文直肠癌的诊断正确,手术后病情没有复发。而且,沈阳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在治疗的过程中没有明显差错。故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终审判决驳回赵素文的上诉请求。就赵素文提出医院对患者不负责任,错误实施肛门改道手术,治疗方法违反医学常规的问题,医学专家认为从赵素文的身体状况考虑,该手术方法是安全合理正确的。法院还认定,医院将子宫切除,是因为发现肿瘤已经浸及子宫,割除子宫符合手术原则,而且没有造成医疗事故,因此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报记者王野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