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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在外公物被盗 单位索赔法院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12:42 今晚报

  本报讯因公出差期间,所携带的单位财物被盗,个人到底该不该赔偿?日前,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这个问题做了回答。

  刘某是某信息公司的部门经理,2001年11月6日,因业务需要,刘某到安徽出差办公,为方便工作,刘某随身带了一部笔记本电脑。到达安徽后,刘某找了一家宾馆住下,没想到在此期间那台电脑竟被盗走了。公司得知后很是恼火,遂以刘某借用电脑后丢失应予赔偿为
由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携带某信息公司所有的电脑出差,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刘某在此期间将电脑丢失如有过错,公司可按内部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收到判决后,某信息公司不服,向二中院提出上诉。二中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劳动合同关系,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借用合同关系。一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合法,予以维持。

  (孙启明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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