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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释疑“禁讨区”三问(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15:30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记者 孙朝方 实习生 谭茜琛

  新闻回放

  江苏:去年11月底出台《关于妥善处理大中城市流浪乞讨问题的意见》,规定流浪乞讨问题严重的城市可对流浪乞讨区域、时间范围予以一定限制。

  北京:去年12月7日,《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规定:“禁止在车站出入口、车站和列车内乞讨、卖艺、吸烟、躺卧、擅自销售物品”。

  苏州:去年12月15日发布《关于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规定繁华街区、风景旅游区等区域内禁止流浪乞讨人员乞讨。

  无锡:以联合通告的形式,正式在城市窗口实施“禁乞”。

  成都:市政府出台禁令,明令在特定区域“禁止乞讨或变相乞讨”。

  上海:目前草拟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针对一些主要商业街、旅游景区、娱乐场所和公共交通集散点是否设立禁讨区的问题上讨论激烈。

  福建:日前出台文件,要求流浪乞讨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对流浪乞讨的区域和时间予以限制。

  在街上随处可碰见沿街乞讨的人,有些乞讨者甚至采取强行乞讨的方式。2月17日,广州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张桂芳明确表示:“广州要建立禁讨区。不能把乞讨的权利建立在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基础上”。目前,北京、苏州、福建等地都相继出台了相关规定,在一定区域限制乞讨。一石激起千层浪,对于这样的法规出台,大家各有看法。记者就“禁讨区”的相关问题,向法律专家和社会学专家发出三问。

  一问:设立有无法律依据?

  袁古洁(华南师范大学法学教授):设立“禁讨区”不仅将使城市的形象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同时对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减少潜在的治安威胁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在我国的法律条款中并没有哪一条明确规定不能设立“禁讨区”,所以即使设立“禁讨区”也不与现行法律相违背。

  在新加坡等一些国家,法律将乞讨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美国哥伦比亚州也对乞讨区域明确规定,都是考虑到乞丐及其乞讨行为影响当地旅游业,并直接损害到国家利益。

  马新学(广东商学院法学院教授):据我所知,我国现行的法律中还没有关于禁止行乞这样的具体规定,所以“禁讨区”的设立实际上并不具有法律依据。我个人认为不应该设立。它实际操作的可能性较小,比如说要在广州的天河划出一个“禁讨区”,但要怎样划呢?是不是又要派专人去监察?而且,“禁讨区”内是禁止乞讨还是禁止乞丐?如果是禁止乞讨,那么乞丐当然可以自由出入禁讨区了,只要在里面不乞讨就行了。如此一来,似乎并不符合有关部门的本意。如果是禁止乞丐,那么如何来判定一个人是乞丐呢?

  林鸿伟(广东青年社会科学工作者协会副会长):这毕竟是从照顾大多数的公共利益出发的,所以设立“禁讨区”是有必要的,法律上不是有“公秩良俗”原则吗?只要是有碍于社会公共秩序、社会良好风俗的现象,就应该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去加以治理,乞讨泛滥本身就是对“公秩良俗”有一定的破坏,设立“禁讨区”是符合法律原则的。

  二问:是否侵犯“乞讨权”?

  袁古洁:行乞自由即便成为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也不是无度的,它的界限是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它在本质上已成为一项习惯权利,或说是一种法外权利。法外权利不是为国家所保护的权利,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义务作它实现的条件或保障。虽然行乞是个人自由,但是也要看这种自由是不是会对公众生活、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的影响,既然造成了影响,政府当然应该去管、去整治,这样能更好地维护大多数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不被打扰,所以这不能说是对“行乞权”构成侵害。

  马新学:行乞是自然人向社会请求帮助的一种行为,它也应该属于人的一种权利。同时行乞应该是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寻求帮助,你不能规定他行乞只能向某个人而不能向另外某个人。

  设立“禁讨区”实际上就是限制了行乞者求助的范围,所以应视为对乞讨者“行乞权”的侵害。

  林鸿伟:如果说不对乞讨进行一定的限制,不设立“禁讨区”,那么行乞者也可以随意到单位、学校进行乞讨吗?那么我们还要不要正常的学习工作?所以说任何个人的行为自由是要以不对别人的自由造成侵害为前提的,就像某个人喜欢过夜生活,他喜欢在深夜里放嘈杂的音乐,这也是自由啊?可是这能被允许吗?因此不能说设立“禁讨区”就对乞丐自由造成了侵害,毕竟除了“禁讨区”还有很多地方可以行乞。

  三问:能否解决行乞泛滥?

  袁古洁:加大对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力度,一方面就是要治理那些假借乞讨之名从事危害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人,而另一方面应加强对救助的宣传、管理工作,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帮助。

  马新学:我认为解决现代城市里行乞泛滥这个问题如大禹治水,应疏非堵。若是操之过急,很可能会适得其反。应该分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三步来走,可以先广开言路、集思广益,让大家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广泛调查研究乞讨人员的各种信息,在此基础上,用科学的方法例如系统工程的方法进行研究。之后提出可行性方案,以法律形式定下来,让大家遵照执行。

  林鸿伟:我认为“禁讨区”设立在一些人员比较集中、或者繁华的商业区、社会治安的薄弱处是比较好的。乞讨对公共社会治安、秩序会造成影响,例如有乞丐跪在天桥上乞讨,即使他不一定带有组织的犯罪性质,但很可能会引起围观、通行不畅或者是一些磕磕碰碰,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

  市民观点

  同时,记者还采访了部分市民。他们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观点一:限制场所是为了更好地帮助乞丐

  公民虽然可以获得国家和社会的物质帮助,但这种帮助应该具有“章法”,不能不分场合地要求社会给予帮助。而限制在一些场所行乞,恰恰是为了更好地帮助乞丐。当乞丐追逐骚扰行人时,他们已经不是行乞者了;当以乞丐的名义骗取钱财时,他们已经是违法者了。

  观点二:个人的自由危害公共利益时就不再合法

  设置“禁讨区”,除了维护“窗口”形象外,更是基于多数人的权利衡量。从法律上说,合法乞讨是一种自由和权利。但当少数人的自由和权利危害到公共利益时,也就不再合法了。

  乞讨行为虽不违法,但却有害。它损害了城市形象,也损害了别人购物和行走的自由。有的甚至乞讨职业化、组织化。作为城市管理者,作出符合公共利益的决策,也是其职责所在。

  观点三:如果不影响他人权益,就无需干预

  行乞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一种正常的谋生手段或生活方式。只要他们能通过合法的方式来改善自己的生活,不影响其他人的权益,政府无需干预,谁也不能强求他们必须通过政府指定的方式来接受救助。否则,不仅有悖传统道德,也干涉了公民自由权。

  观点四:牺牲少数人利益以确保大多数人就是法治精神

  当少数人的“自由”威胁到大多数人的利益时,尤其是威胁到公共安全时,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以确保大多数人的利益,体现的就是一种法治精神。乞讨拥堵地铁出入口、影响人群疏散的潜在危险是相当大的。安全,是每一个人的正当利益,同时也是最高正当利益,这当然也包括乞丐在内。

  ③

  在街上随处可碰见沿街乞讨的人

  图①、③黄伟江/摄

  图②陈秋明/摄

  (晓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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