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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澳柯玛被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1日09:39 半岛都市报

  甘肃海欣工贸公司经理乔红霞利用工作关系,与原青岛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兰州办事处经理周志合谋,添改、伪造合同和协议书,以此为证据起诉澳柯玛,索要1500万元。2月19日,记者获悉,青岛市中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乔红霞无期徒刑。

  2月19日,青岛澳柯玛销售公司经理殷延增告诉记者,澳柯玛销售公司与乔红霞在1997年就开始合作,当时乔红霞任甘肃省秦安县社会福利工业公司家电经销部负责人和甘肃海欣
工贸公司经理,她与青岛澳柯玛销售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书,为澳柯玛销售系列家电产品。到1997年底,乔红霞已经累计拖欠澳柯玛货款680多万元。澳柯玛方面多次向其催讨,但乔红霞一直没有还款。

  1999年 11月到2000年2月期间,为了通过诉讼获取不法利益,乔红霞和青岛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兰州办事处经理周志合谋,采取添加的手段,对双方在1998年和1999年签订的三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1997年、1998年签订的两份补充协议书进行变造,并伪造了1998年5月10日的补充协议书和1998年12月 29日的返利协议书。

  2000年3月2日,乔红霞以甘肃海欣工贸公司和宏远电器经销部为原告,以变造、伪造的合同和协议书作为主要证据,向甘肃兰州中院起诉澳柯玛销售公司,要求法院判令澳柯玛给付其返利款、扣率款及货款差额共计1500多万元。2001年5月29日,兰州中院一审判决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同年11月16日,甘肃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2002年1月21日,兰州中院从澳柯玛集团和销售公司的账户上划走931.1万元发还给乔红霞,并冻结澳柯玛集团持有的国家股196万股,澳柯玛集团遭受巨大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乔红霞出具的合同和协议书是否真实成为一个焦点问题。青岛市司法鉴定中心将案件涉及的三份合同和两份补充协议进行了文检鉴定。2001年2月,鉴定结论表明,五份文书上的部分文字是在已存其他文字的基础上添加形成的。为慎重起见,青岛市中院又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五份文书进行鉴定,结论表明文书中存在添加文字。

  青岛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也证实,合同和协议文书中的文字不是同一人所写。

  鉴定结果出来后,青岛市中院发现该案涉及刑事犯罪,遂将案件移送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公安局向山东省公安厅和公安部做了汇报,上级同意青岛市公安局立案调查。其间,乔红霞将所得930多万元进行了处理,一部分购买综合楼网点房,一部分偿还欠款。乔红霞本人为逃避公安机关抓捕,先后去过上海、杭州,后在兰州住了一段时间,逃到北京延庆县。2002年9月,青岛市公安局经过几个月追查,终于在北京延庆县将乔红霞抓获归案。到案后,乔红霞供述了串通周志篡改合同的犯罪事实。2003年10月16日,青岛市检察院对乔红霞和周志提起公诉。

  2003年11月7日,市中院对该案开庭审理。乔红霞称,三份合同不是一次形成的,且都是对方同意的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自己的供述是被迫的,当时自己半个月没吃饭、没睡觉。其辩护人则称,本案是一起民事合同纠纷,不是刑事诈骗犯罪。周志则辩称自己没有诈骗行为。

  法官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都是侦查机关合法取得,各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证实指控的诈骗犯罪事实,指控成立。乔红霞所提自己供述是被迫的,没有证据证实,所称半月没吃饭、没睡觉违背科学常识,其辩解不成立。对于周志所提的辩解理由,经查,周志曾多次与乔红霞合谋变造、伪造合同和协议,用以帮助乔红霞利用诉讼进行诈骗。

  2003年11月19日,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乔红霞、周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变造的合同和协议等,采取通过诉讼手段进行诈骗,骗取澳柯玛财产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构成诈骗罪。最终,被告乔红霞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万元。周志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处罚金50万元。尚未追回的诈骗款项600多万元,以及被冻结的澳柯玛集团持有的国家股196万股依法追缴并发还。

  据了解,乔红霞和周志已经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此案涉及财产数额巨大,引起了社会关注。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栾少湖认为,犯罪嫌疑人变造证据,骗取法院的信任,借助法院的强制力攫取他人财物。骗财具有间接性,但其本质还是诈骗,对乔红霞以诈骗罪定罪是正确的。 本报记者 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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