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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取走女儿钱 女儿告信用社一审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1日10:1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近日,在海口市发生了一件新鲜事,阳阳(化名)的钱被她母亲取走,为此阳阳把这家信用社告上法院。

  据阳阳的父亲说,60万元是准备作为女儿日后读书的费用。2000年7月31日,他以阳阳的名义存入海口市红旗农村信用合作社坡道分社。该笔存款为整存整取定期一年的存款,他在存款凭证备注栏中填写了密码。

  阳阳说,2002年7月31日,父亲想取款时,在家里却找不到存单,去坡道分社询问时,才知道在父亲出国期间,该款已被母亲分批取完。母亲是在没有密码,并且没有办理密码挂失的情况下,凭家里的户口本就办理了取款。

  后来,阳阳的母亲称将这笔钱借给了他人,至今未还。阳阳的父母为此事大动干戈,双方的感情进一步恶化,两人在2003年7月21日办理了离婚手续。

  阳阳认为,在没有提供密码并且未办理密码挂失的情况下,就让人把钱取走,这是信用社工作人员的过失。于是,阳阳将海口市红旗农村信用合作社诉至海口市美兰区法院,要求该社赔偿存款损失及银行利息63.4万元。

  海口市红旗农村信用社则认为,该笔存款由阳阳的母亲取走是事实,但该笔存款应视为阳阳母亲和父亲的共同财产,信用社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也没有给阳阳造成损失。阳阳称该款被取出后收不回与信用社让其母将钱取走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阳阳的代理律师认为该笔存款的性质认定与本案无关,信用社的行为已构成对储蓄存款合同当事人的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双方围绕着信用社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焦点展开辩论。

  美兰区法院在调查后发现,当时阳阳的母亲在既没有凭密码取款,也没有办理密码挂失的情况下,从该社提取了阳阳名下存单内的存款10万元,余款转至其本人名下。2001年5月27日,阳阳的母亲将款项全部提取。

  美兰区法院认为,双方的储蓄存款关系是在我国实行银行存款实名制之后,海口市红旗农村信用社应对该存单上的储户和金额内容负责,但信用社在为阳阳的母亲办理本案存单存款提前支取、转存再支取60万元的存取款手续时,并没有按规定要求阳阳的母亲提供密码,其行为中存在过错,对造成储户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海口市红旗农村信用社偿付阳阳63.4万元。

  海口市红旗农村信用社坚持认为那笔60万元存款是阳阳父母的共同财产,上诉至海口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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