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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加班劳多酬少 先协商后举报,60天内有时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1日14:03 青岛新闻网

  晚报讯 因工作需要,春节一直没休息,可加班费却和平时一样。昨日下午,刘先生向本报反映了他遇到的事。

  刘先生说,他就职于某公司,早在春节前他们就加班,春节期间他们也没休息,原以为公司会按规定给假日加班费,可最后拿到手的加班工资和平常没有什么差异。他听说加班标准提高了,但他们公司却没有执行。

  记者随即联系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一位负责人表示,该公司已注意到了国家有关假日加班费的新规定,正在研究新的发放标准,他们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来执行新规定。

  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他说,以往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加班费基数由企业定,一般不把其他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例如奖金)计入加班费。而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明确规定,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也就是职工的标准工资、年度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等劳动报酬的总和,这样对相当一部分国有、集体企业而言,加班工资相对提高了。

  这位人士说,由于《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刚刚出台,许多企业对新规定还不了解,职工可以主动提出与企业协商加班费的工资基数并写入劳动合同,企业也应该主动根据新规来修改过去的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拒绝协商而仍坚持用以前的标准支付加班费或根本不支付加班费,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他还提醒劳动者要特别注意仲裁的申诉时效期是60天,即在当月工资发放之日起的60天内提出申诉有效。(张文)(来源: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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