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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推不脱 是罪躲不过——杨立峰案二审改判的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1日17:09 桂龙新闻网-柳州日报

  杨立峰案备受社会关注的,是在一审当中,杨立峰因涉嫌侵吞公款277万多元被检察机关指控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而终审结果被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区高院改判的理由何在?

  缘何罪加一等

  对于一审判决,公诉机关和杨立峰当时均表示不满,双方观点截然相反。

  公诉机关:仅判无期 量刑畸轻

  理由是:一、否定杨立峰将税局小金库585500元人民币非法占为己有的实事有误,应认定为贪污;杨立峰挪用税局公款950万元,原判认定为滥用职权,属认定事实有误。二、杨立峰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且犯罪后拒不认罪,没有任何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为此,市检察院提出抗诉。

  以下黑体字)杨立峰:事实不符 我没犯罪

  对不服的理由,杨立峰给出了一大堆.但都是说其无罪,原判与事实不符。他提出上诉。

  高院:杨立峰罪该当死

  二审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数额及各项证据没有问题,杨立峰二审上诉及开庭所提供的证据也无法提供完整的信息,不足以对抗原判证据,而杨立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公共财产2770965.65元的行为,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原判判处其无期徒刑确属量刑畸轻,抗诉机关提出的意见,予以采纳。至于不立即执行的理由,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考虑到杨立峰儿子杨某积极配合破案工作,二是杨立峰所贪污的公款除1万元已支出外,其余的款项和利息均已冻结在案,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等,所以给予缓期执行。

  两项罪名哪里来

  终审判决与一审判决相比,追加认定了杨立峰犯有挪用公款罪和滥用职权罪。这是为何?

  检察机关在提出抗诉时,认为杨立锋非法占有585500元公款,长期没有任何票据冲销,即使提供了消费票据也不能证实是个人挥霍还是用于公务,且将公款用于请客送礼本身就是其违反国家规定的个人行为,只能是贪污行为完成后对贪污得款的处理。而原判没有认定这585500元是贪污。

  杨立锋对这笔钱也有他的解释:上述款项用于公用,并列了八个方向:旅差费10万元,招待费15万元,送礼8万元,慰问金5万元,为有关部门及上级领导报销5万元,给中层干部发特别奖5万元,购买书籍、字画、石玩摆办公室7万元,购买一批合装皮具、衬衣发给干部5万元。

  区高院认为,原判不认定为贪污是正确的,因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杨立锋领取这585500元公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不能完全排除杨立锋出差可报销部分等合法的用途。但认为不构成犯罪则属不当。杨立峰使用公款累计585500元后既不按规定报账也不归还单位,时间长达数年,不能等同于违反财会制度的一般违纪行为,应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高院将这笔款定性为挪用公款。

  至于滥用职权,主要是围绕杨立峰动用柳州市税务局公款950万元以覃某承包的柳州市汽车检测中心名义投资到家乡荔山水泥厂的定性。原判对此认定为玩忽职守罪。

  区高院认为,杨立峰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450万元,该损失的结果发生在现行刑法实施以后,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处理。原判适用1979年刑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应以新刑法定性,杨立峰欲为家乡做贡献的行为最终定性为滥用职权罪。本报记者

  柳州日报

  责编:柳州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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