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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官司医院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2日07:23 扬子晚报

  南京一女士来到某医院就诊,该院采用新技术为其实施了一次小手术后,该女士子宫受损、生理功能遭到破坏,提前闭经,不能生育,留下终身遗憾。交涉无果之下,该女士将那家医院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日,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认定医院存在过错,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7115.6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

  40岁的刘女士患有子宫肌瘤多年,一直到处求医。2001年3月,刘女士从一家媒体上看
到南京某医院的广告称,该院引进一整套全电脑先进监控设备“自凝刀”治疗仪,专治子宫肌瘤、功能性出血。该仪器运用微创介入新技术,可以一次性治疗子宫肌瘤,功能性出血。而且该疗法创伤小、痛苦小、不开刀、不需住院、费用低。刘女士于同年3月19日到该医院就诊。医院为原告进行了“自凝刀”治疗,术后医嘱原告服用米菲司酮60天。

  同年4月17日、5月13日原告曾因身体异常到其他医院进行检查,后又到实施手术的医院多次治疗,不仅没有取得疗效,反而病情加重。其间刘女士还到省中医院、鼓楼医院等权威医院接受治疗。在对那家医院彻底失望后,刘女士将该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7115.60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同时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提交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以及《广告发布内容咨询意见书》等证据仅仅证明BBT妇科多功能射频治疗仪以及广告的合法性,并不能证明被告使用该仪器对原告进行治疗不存在过错。

  原告患者在被告医院进行射频治疗后不久即出现闭经,后又被诊断为宫腔粘连和宫颈粘连,被告的诊断亦为射频手术后继发闭经、宫腔粘连,庭审中被告的举证不能证明射频治疗与原告宫腔粘连、宫颈粘连无因果关系。

  综上分析,被告的治疗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其为进行射频治疗以及宫腔粘连的治疗已支付医疗费7115.60元,该费用系被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赔偿。由于被告的治疗行为导致原告子宫功能受到破坏,今后可能无法妊娠,这对原告的身体和精神上均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被告抗辩宫腔粘连、无法妊娠的原因是原告多次流产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原告虽多次流产,但均在被告射频治疗之前,且流产后并没有出现宫腔粘连等状况,而此次射频治疗却导致原告宫腔粘连,这是造成原告无法妊娠的直接原因。关于精神抚慰金的数额,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被告的过错、原告的损害后果等,法院确定为3万元。李自庆 陈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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