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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2日13:57 沈阳今报 | |
A 交通局副局长坐享“孝敬” 柏建义记者郑希雪 今报讯昨天,由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新民市原交通局副局长崔尚嵬受贿一案,经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崔尚嵬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 49岁的新民市原交通局副局长崔尚嵬于1998年期间,利用其担任新民市交通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主管新民绕城公路拆迁工作中,为新民市城管委土地管理所追加3万元动迁费,收受该所所长赵某送其的人民币8000元。 据崔尚嵬交代,1998年期间,崔尚嵬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施工单位新民市公路工程公司经理曹某以出国及送手机费名义送其的人民币2万元、4000元。2000年,崔尚嵬又收受新民市交通局公路处副处长王某送其的支票3.2万元,并将支票兑换成现金。 根据有关线索,崔尚嵬于2003年被公安机关刑拘。随后,崔尚嵬被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不久后,检察院对其依法提起公诉。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崔尚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法院以犯受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B 银行信贷员强索“回扣” 柏建义记者郑希雪 今报讯利用自己在银行工作的职务之便,以为他人贷款为由,多次收受贿赂。昨天,由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史某受贿一案,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史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48岁的史某任某银行沈阳分行的信贷员多年,每天都接触到好多前来办理贷款业务的人员。因为业务关系,史某的应酬很多,一来二去积攒了很多无法报销的招待费单子。自己工资不多,为了业务发展一些必要的应酬不能不去,可用自己的工资又难以应付不断增加的招待费,史某一直没想出办法解决。 2000年9月至2002年初,辽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到史某工作的银行办理贷款业务。负责此事的史某开始拿该公司开刀。史某多次以为该房产公司贷款,要求对方为自己报销招待费为由,先后收受该单位项目经理单某的贿赂共计人民币65340元。 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史某提起公诉。史某身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企业人员受贿罪。经法院审理,史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赃款依法返还被害单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