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中发生犯罪行为谁来制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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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3日08:00 千华网-鞍山日报 | |
近一时期,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加大了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一个个传销窝点被捣毁,大批传销人员被就地遣散。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当前的传销活动正在发生变化,有的行为不仅是违法,甚至是犯罪。传销害人,把那些传销中的“老大”绳之以法大快人心,然而,执法人员在捣毁传销窝点后,仅仅是将传销者就地遣散,究其原因,答案是取证难。 案例 日前,在立山区某储蓄所内,一名男青年蜷着身子蹲在墙角不停地抽泣,嘴里一直嘟囔着:“我要回家……” 警方闻讯赶来,男青年说,今年刚过完年,朋友说来鞍山可以给他介绍工作,可一到鞍山,身份证和钱都被一个“老大”拿了去。那个朋友除了带他去听课,工作的事只字不提。他几次想离开,可“老大”都不让,说要是他走出大门就对他不客气。他是借口出门溜达,才甩掉监视他的人。 在男青年的引领下,警察来到立山工业街一居民楼内。在十几平方米的小屋里挤着十几个人,简单地了解情况后,警察把这些人就地遣散。 同样是21岁,同样被骗做传销,可与这名男青年比起来,小郝就没那么幸运了。 据某报载,半个月前,一个在北京打工时结识的女孩将小郝约到鞍山,来后小郝发现不是为他安排工作,而是交钱上课搞传销。“我没带那么多钱,‘老大’让我从家里汇款,还说我欠他们1500多块钱,12号那天是最后的期限,要再不拿钱就要‘命’。”小郝说在此期间经常遭到“领导”孙某的殴打,最后还限制了他的人身自由,每天把他关在小屋里,甚至上厕所时都有两个人监视。万般无奈下,2月12日中午,小郝借上厕所的机会从6楼窗户飞身跳下,摔成脊椎压缩性骨折,目前根本不能活动。 定性 就这两个案例,记者咨询了专业律师。据律师讲,从严格意义上说,只要是在未经当事人同意下限制其人身自由2个小时以上的行为就已构成非法拘禁,如果其间造成人身伤害,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两起案件中“老大”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警方完全可以根据刑法对其进行处理。 但是,像第一起案例,执法人员只是把他们就地遣散。这是为何?执法人员也道出他们的苦衷,现在的传销和以前大不一样,过去传销有一定的产品,和“销”字能靠上边,可如今是通过传销人员把自己的亲朋好友以介绍工作的名义骗来。这种案件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对其管理和处罚,如果根据其行为来追究法律责任,在取证上存在很大的难度,所以对这些人警方也是无计可施,只能就地遣散。 症结 取证究竟难在哪里?一位从事巡警工作多年的干警说,从一般意义上说,非法传销应该由工商部门处理;而就公安部门来说,只是对非法传销组织中出现的触及到法律的行为进行处理。这里就存在一个交叉执法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非法传销现象的管理。更重要的是,这些非法传销者被骗来以后首先就要被拉去听课,即所谓的“洗脑”,从精神上把他们控制起来,用警方的话讲,有些人已经被捂进去了,就算是赶都赶不走,很难收集到有力的证据来证明他们的自由是被他人强行限制住。同时,这些人来自全国各地,谁都不认识谁,一旦警方将其抓获,他们都会异口同声地说自己是被骗的。换句话说,传销组织者只是在精神上把人控制住,并没有在行动上限制人身自由,如把房门反锁、捆绑等现象,取证难就难在这。一些律师也说,非法传销这种精神控制,警方很难从法律上认定其非法拘禁。 归根到底,上述两个案例中的“老大”之所以能逍遥法外,主要是在于目前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来对传销行为作出规定。有报道说,南方一些省份准备对传销行为立法,这非常值得有关执法部门关注、借鉴。 记者姜东 关于本站 - 部门电话 - 联系广告 -E-Mail鞍山日报社未经许可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技术支持:南京大汉&四方信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