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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矿难治理逻辑:矿工矿主地方的“动态平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3日08:04 中国新闻网

  文/李文钊

  山西“2·5矿难”背后的原因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2月19日《新京报》和《南方周未》都对此进行了深入报道。与山西其他几次矿难相比,这次“矿难”的原因其实很简单:两个村矿主为争夺“肥煤”,发生冲突,不可调和,最后制造爆炸夺走了29条生命。

  每一次矿难之后,为使悲剧不再重演,人们都在反思。但事与愿违,短短数月,矿难频频发生。而作为受害者的矿工,除极少数下决心不再下井之外,大部分人都希望整顿快速结束,能够重新“吃煤”。

  应该说,矿难发生的原因很多,巨大利益黑洞通常被人们认为是最主要的原因。在我看来,治理煤矿的公共政策也有问题,如果不对现有公共政策背后的基本逻辑进行反思,矿难的悲剧还会不断重演。

  一般来说,确保公共安全是政府的基本职责。面对煤炭行业事故频发,各地已出台的措施有:关闭所有小煤矿,确立了治理矿难的公共政策;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立了治理矿难的组织基础;确立重大安全事故领导负责制,确立了治理矿难的责任基础。

  制定这些措施的基本逻辑如下:矿难大多发生在小煤矿,因此只有关闭小煤矿,才能够根除矿难;小煤矿大多受到当地政府的保护,为此必须确立领导责任制,使当地主要领导有动力执行这一公共政策;而这一政策执行情况如何,需要专门机构去监督管理。

  如果说矿工认识到关闭小煤矿这一政策在于保护他们的生命安全,当地政府意识到不执行这一政策可能会官职不保,矿主因为缺乏矿工的支持和当地政府的保护而放弃开矿,也许关闭小煤矿这一政策可以得到实现,矿难的悲剧不会发生。

  但现实并非如此。矿工在关闭小煤矿获得生命安全时,他们也因此失去了生活保障,在生命安全和忍受贫穷之间,他们有动力选择富裕并危险地活着,而不是贫穷而安全地活着。矿主因为关闭小煤矿带来的煤炭涨价,有动力铤而走险,私自开采煤矿,并通过贿赂当地政府获得保护。当地政府一方面因为遇到事故而丢官职的惩罚,有动力执行这种政策;另一方面由于中央政府监督的有限性,有动力为了当地经济发展和个人利益,隐瞒任何事故,支持矿主私自开采煤矿。

  基于此,矿工、矿主和地方政策三方由于共同利益,都有动力共同形成同盟抵制中央政府的政策,形成“动态平衡”。

  在这种格局下,由于矿主随时都有被查处的可能性,因此没有动力投资先进设备,投入人力是最优选择;地方政府迫于经济诱惑和中央政府的压力,有动力交替采取“放任政策”和“强制政策”;矿工迫于经济压力、矿主的压力和地方政府的压力,没有能力也没有动力打破这种均衡。

  而这种利益格局之下,资源获取与权力和财富成正比,越靠近权力中心,获取资源越多。我们会发现村长和主任一般都是当地拥有煤矿最多的大户,大矿主一般都能够得到地方政府的庇护。

  而要打破这一格局,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需要考虑各方的利益,给矿工提供更多的替代选择方式,使矿工有动力退出危险行业;重新分配煤矿资源,使非法煤矿合法化,激励矿主投入新的设备;采取许可和管制方式,对煤矿的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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