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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我省劳动合同条例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3日09:16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记者孟元)今年5月1日起,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将正式开始施行。条例除了明确规定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外,还就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规定。

  据了解,规范的劳动合同必须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责任8项内容。此外,对于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职业技能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等内容条例首次作出相应
规定。

  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者的试用期该如何规定,这是劳资双方经常发生纠纷的原因之一。此次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劳动者试用期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且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拖欠、克扣工资要补偿

  在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条例中,还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除足额支付低于标准部分外,还应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如果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足额支付外,还应增加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额外经济补偿。

  解除合同要补发工资

  对于劳资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特别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符合下列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按年限补发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迫使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裁减人员迫使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侮辱、体罚等方式严重侵犯劳动者,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协调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在规定的医疗期限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补偿金。

  补偿标准为,以所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予劳动者本人1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不满1年按1个月工资标准支付补偿。

  非全日制劳动也要订合同

  我省的劳动合同条例还特地出台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非全日制劳动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个小时,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期限在30日以下的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是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合同的则应当订立书面合同。非全日制劳动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且工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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