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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嫌犯有口供为何不能定罪?(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3日10:53 沈阳今报
  口供的性质从致命证据到单一证据的转变,从一个侧面见证了司法越来越重视保护犯罪嫌疑人公民权利的过程。大孟绘议题一:两审法院都判定被告人无罪,但从案件的口供情况来看,被告人在最开始作出了有罪的供述,为什么到法院审判阶段还是认定他无罪?这种判决符不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是否有一些突破法律的地方?

  李哲(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首先法院为什么判被告人无罪,我觉得这个问题就涉及国家刑事诉讼中的定案标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想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满足事实清楚这个标准,法院判定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符合法律规定,没有突破法律的地方。

  徐鹤南(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有口供不一定能定罪,这说明我们现代刑事诉讼法律有一个原则,就是说口供也好,证据也好,它仅仅就是证据的一种,有一个口供不是定罪的结果。封建社会口供就是证据之王,只要认就判;现在诉讼是证据裁判主义,所以仅有一个口供不能够直接就决定诉讼的结果。从本案来看,问题不在于他有口供没定罪,而在于犯罪嫌疑人他事先有口供,到庭上以后他翻供了,在翻供的情况下怎么认定现有的证据,是这样一个问题。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谈到被告人口供的问题,当然在侦查阶段,包括起诉阶段,作出了一个有罪的供述,到了庭审翻供,进行无罪的辩解,这应该怎么看?是不是说以前的口供不能用?据我所掌握的司法实践来看,以前有口供,那么后来翻供在大多数案件是能够用的。就本案为什么没有这么用,我想可能就是含有大量的疑点在里面,不能排除被告人没有犯罪的可能,换句话说就是不能排除其他人犯罪的可能。

  刘文元(北京华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很清楚,对一切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我觉得这两审判决还是有法律依据的,证据不足就按照无罪判决。我觉得南京中院、江苏高院敢于顶着这种风险,冲破种种压力作出无罪判决这种作法值得赞扬。

  谢安平(中国工商大学法学院博士):本案的焦点就在嫌疑人的口供,口供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我国法律中已经引起很大的争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犯罪,但这不是说口供就不能作为证据,关键是要对口供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但法律没有规定由谁来审查,这就导致了司法混乱,法院认为他的判决是正确的,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判得不对,于是就要行使国家审判监督,这个案子就是最好的例子。

  议题二:警方所提取足迹的鉴定,最后也没有被法院认可,究竟在这个案件当中取得哪些证据才能够足以让法院认定被告人是有罪的?

  徐鹤南:我觉得这涉及一个证据观念的转变问题,我们通常的司法实践要求证据确凿充分,就是说一定要到毫无疑问的情况下才能定罪,这种法制观念显得有一些僵化。本案中的足迹的客观性要高于言词证据,它至少能够证明一个环节,就是这个被告人到过现场。从目前的情况看,法院是通过什么样的认识来否定足迹这一证据,我没有搞明白。

  李哲:这个足迹只能证明你到过,只是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本案的证据也不是很充分,至少有两个证据可以取得,第一是被害人身上有不太明显的牙印,是否能够鉴定和被告人的牙印吻合,这一点很重要;第二就是被告人的庭前供述能够作证,如果被告人庭前没有任何刑讯逼供供述就应该是证据。

  谢安平:如果我是本案的法官,如果你追诉方能够证明口供是真实的,那么本案很显然已经形成一个证据链,那么应该判有罪,但是正因为本案中追诉方不能证明它的口供的正确性,所以本案还是口供,细节惊人相似就有一个问题?惊人相似是不是你引诱出来的,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本案还有一个重大的缺陷,说明我们刑事侦查技术存在一定的不足,很显然被害人乳房旁边10厘米处出血以及不明显的牙印,有牙印就一定会留下唾液,如果当时提取的话,找到被告人就很容易了。议题三:本案发生应该快到七年了,很多人对这个案情都非常关注,如果抗诉那前景如何?另外,这个案子以及对这个案子的讨论会引发什么样的社会思考?

  邱宝昌(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我对抗诉不持乐观态度,因为要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仅仅一个口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另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是不对的。检察院和公安局一起审理,不是不相信检察院的人员素质,但是不是你们办不了案又恶意串通,我们可以合理地怀疑。

  我们探讨的意义不在于这个案子本身,而在于由此引发的诉讼理念的问题,包括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最大限度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当然这种制度的行使有可能放纵了一些罪犯,但是从制度上来讲,我们应该做到疑罪从无。

  李哲:有这样几点,一个是要完善侦查手段,比如说牙印当时就应该提取;第二就是对于审前程序完善,如果追诉的时候有庭前审讯的全程录像或者有律师在场,就不必合理怀疑了;第三就是被告人庭前供述能不能用,这要一个明确的司法解释;第四就是疑事不再理的问题,对于无罪判决,如果没有新证据就不要提起抗诉,而申请最高检启动审判监督,更应当慎重。

  徐鹤南:通过对这个案子的讨论可以传出两个信息,第一就是我们现在的司法工作越来越公开化,越来越透明。特别是司法机关主动来公开这样的案情,让大家来讨论,这可能表明了一种趋势,就是社会的民主化程度确实是促进了司法公正。第二就是我们看到刑事诉讼里面惩罚犯罪和保证人权这两个价值目标的冲突,通过这一个案子表现出来了,这样两种价值怎么样去平衡,通过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这么认真对待这个案子,我们确实看到国家在对人的价值,对司法公正的思考确实是深化了。

  时延安:我就谈一下疑罪从无的问题,关于法律疑罪和事实疑罪的问题,可能放纵罪犯,但是更大的益处就是防止错案的发生,对于当事人本人来说,也就是被告人来说,或者是嫌疑人来说可能是人身权利被剥夺,乃至剥夺了生命。公众可能产生怀疑,这种情况下怎么保证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不受别人的侵害,不受政府的侵害。那么我们说疑罪从无原则虽然是放纵罪犯,造成不稳定的因素,但是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所以目前来说这个原则非常重要。据《北京青年报》

  法眼聚焦⑤

  疑罪从有还是从无

  最近,江苏司法界对一桩“强奸嫌犯无罪释放”的终审判决给予了极大关注。虽然此案发生在偏远农村,犯罪嫌疑人极其普通,但他的命运却牵动了省、市、县三级公、检、法的神经,并有可能启动中国最高审判监督程序而留名史册。

  有了口供能否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大部分证据证明嫌疑人是凶手能否定刑,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冲突通过这个案子再一次展现出来。可能错杀或者可能错放,对于这两个带有遗憾的选项,司法该如何选择?

  新闻背景

  少女遭蹂躏嫌犯无罪

  1997年11月25日夜,19岁的少女肖兰(化名)下夜班骑车途经南京市溧水县永阳镇五里桥时,突遭色魔袭击。色魔对其进行了非正常的性侵犯后逃离现场。肖兰的父母赶来后,将身体已经发冷的女儿抱回家中,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由于案发时值凌晨,警方未能找到目击证人,但对现场遗留的足印进行了取证。

  2000年3月4日下午2时许,一王姓中年男人因猥亵小女孩被溧水县公安局抓获。经过反复细致的足纹比对,警方认定,这名涉案嫌疑人那晚去过“11·25”案发现场。两天后,王某供认了犯罪经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王在交代过程中,连民警都记不清被害少女内裤裆部被扯断的细节,都描绘得真真切切。随后,提前介入的检察机关对王某提起公诉。在法庭上,王某否认了以前的供诉。令人意外的是,2001年8月13日,南京中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无罪。

  法院的理由是,公诉机关在庭审时举证的证人证言及有关书证等诸证据之间缺乏法律规定的关系性,未能相互印证,亦不能证明该犯罪的过程及犯罪的手段、情节。2004年2月4日,江苏省高院的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随后,江苏检察机关表示,准备就溧水强奸未遂案申请最高检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法律链接

  何为检察机关抗诉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依法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而民间所说的最高抗诉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它实际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认为“确有问题”的依法提出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要求。抗诉是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法律权力,在我国抗诉的形式有两种,按照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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