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厂递交辞职档案如何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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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3日11:38 新晚报 | |
编辑同志: 我是某国营企业的正式职工,于1988年离职,档案一直存放在原单位,日前,我因需要办理个人养老保险事宜,到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时,才发现档案已经在单位丢失。这种情况,单位应负什么责任?徐先生调查附记: 20日,记者与徐先生联系得知,此人系哈市第二电机厂职工,1988年递交了辞职报告,工厂予以批准,并曾公告通知他。记者就此情况从劳动部门了解到,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由于当时此人已经与厂方解除关系,个人应于公告后3个月内办理档案的移交或提走档案落到其他部门,厂方无义务保留该人的档案。实习生林文本报记者杨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