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当原告直指家乐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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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3日11:55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到商场或超市购物,交款后人们都会收到一张小票,小票上除显示购物款额外,还有类似“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一行小字。但家乐福超市小票上的这行小字却引来了一场官司。日前,丰台法院方庄法庭开庭审理了律师李先生状告家乐福超市票据追索权纠纷的案件。 2003年8月到9月间,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先生在家乐福超市购买价值总计1335.26元 可李先生认为,该小票上的“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条款违反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剥夺了自己作为消费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他起诉到法院,要求家乐福为自己开具发票,并撤销小票上关于“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格式条款。 家乐福超市在庭审中表示,可以为原告李先生开购物发票。但该超市认为“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文句是超市对消费者办理发票的提示,而不是与消费者之间的购物合同的格式条款,也不是对开具发票这一事项本身权利义务的规定。并且,在一个月内确定被告开发票的期间是合理的。此案将择期宣判。“一个月内开发票”在财务制度上有依据 超市商场要求必须在一个月内开发票是否于法有据?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副主任刘桓教授。刘桓教授认为,发票最好是当时开具,一个月内开发票的规定并没有明显违反税法规定,而且在财务制度上有依据。刘桓告诉记者,商业单位的财务结算一般以月为单位进行,按月来申报营业额。消费者过了一个月再去开取发票有可能对财务结算造成影响。他建议,消费者购物以后及时去开发票或者尽可能地遵守商业单位的要求,在一个月内开回发票。1 作者:程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