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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目录——标准制剂部分》的通知(摘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4日04:09 北京晨报

  京劳社医保发2004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满足广大参保人员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的用药需求,弥补药品市场部分领域对临床的供应不足,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六局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医院制剂报销范围》,制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目录——标准制剂部分》(以下简称《标准制剂目录》)。现将《标准制剂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列入《标准制剂目录》的制剂品种,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其所发生的费用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未被列入《标准制剂目录》的标准制剂品种,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被列入《标准制剂目录》的制剂品种,以定点医疗机构为单位,只限在该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时方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所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医院制剂报销范围》中的非标准制剂暂时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管理库中保留,其发生的费用按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四、《标准制剂目录》所列制剂品种均为《医疗单位制剂规程》规定的制剂品种。制剂名称采用《医疗单位制剂规程》中的名称或药品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正式名称。

  五、凡列入《标准制剂目录》的制剂品种均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所规定的制剂品种、规格、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等要求生产和使用。违反有关部门规定生产和使用的制剂品种,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标准制剂目录》中制剂品种的支付标准不在目录中体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管理库中列出的所有品种价格与所列规格一一对应,其中所列标准制剂价格均是以保险盖瓶为包装瓶的零售价格。按照原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医疗单位自制标准制剂价格的通知》规定:“凡使用普通瓶包装的标准制剂价格应在保险盖瓶包装价格基础上10ml(灭菌眼药瓶)每瓶下降0.15元;30ml每瓶下降0.30元;60ml每瓶下降0.40元;100ml每瓶下降0.50元。”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上述规定,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对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管理库中所列价格进行维护。《标准制剂目录》中制剂品种按照符合上述规定的价格进行支付支付标准由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违反上述规定,自行上调规定价格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七、属于治疗性集体用药的制剂(即多个患者共用一个包装的医院制剂)、按照物价管理部门要求应以治疗费或检查费形式计价的以及其它不单独收费的品种,定点医疗机构违反物价规定另行收费的,所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八、对6家A类定点医疗机构特批的医院制剂品种,只有部分品种纳入《标准制剂目录》中,其余品种仍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等六家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医院制剂增补内容》的通知”(京医保发 200337号文)中的规定执行。

  九、已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备案的《标准制剂目录》中的制剂品种,以及本次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医院制剂报销范围》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认规格包装和价格的非标准制剂品种,其备案及确认内容如有变化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内,向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进行变化内容的材料申报,经核定后每季度进行一次变更。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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