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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玩球摔成伤残个人学校都有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4日08:23 大连日报

  王岱有 时丽丽本报记者孙健近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经审理,作出了由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和该未成年人各自承担合理损失的50%的一审判决。

  李晓风今年不足15周岁,是开发区某中学初二的学生,想起2002年的那一次意外,他至今还心有余悸。2002年11月15日,大连的天气已经变得寒冷了,李晓风记得那一天早上下
雨。中午12时35分许雨停了,李晓风与同学在操场上玩起了排球,当他跑去追赶飞出去的球时,一件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因为雨后地面湿滑,他摔倒在地,头撞在一个放倒的篮球架底座的角钢上,李晓风当时就被撞得满脸是血,晕倒在操场上。篮球架为何放在地上,原来,是学校这几天正在维修篮球架,但将篮球架放倒后,附近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李晓风被送到医院后,确诊为颅骨凹陷粉碎性骨折。又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

  医院给李晓风实施了颅骨碎片去除术,至今他的前额仍有一处凹陷,因为那里缺了一块骨头,稍一碰撞就会损及大脑,日后还要进行颅骨修补术才能完全治愈。李晓风的父亲因此以李晓风的名义将其就读的中学告上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医药费、伤残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万余元。

  被告某中学辩称:李晓风之所以摔倒,是因为他在午间休息时抢女同学的排球,在追球的过程中摔倒,他的行为违反了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他抢球的行为是导致该事故的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李晓风应付主要责任。

  法官在审理这起案件时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事发时李晓风13岁,系未成年人,该学校依法有义务对他进行教育、管理、保护。本案被告某学校在正常开学期间将篮球架原地放倒维修,未能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或安设任何警示标志,存有安全隐患,对李晓风的受伤事件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李晓风根据其智力和年龄状况,应对周围环境中的不安全因素具备一定的识别判断能力,他本人的注意不够也是造成本次人身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李晓风自己也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法院确定原被告承担同等的过错责任,被告某学校承担合理损失的50%,余下的50%由原告李晓风自行承担。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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