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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钢筋砸死同伙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4日09:26 今晚报

  本报滨海讯(见习记者张檬)日前,塘沽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盗窃引发的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因被告不满18周岁,被依法减轻了处罚。

  被告张某今年17岁,几年前来塘沽打工,认识刘某,两人经常小偷小摸赚钱花。2003年4月22日11时许,张某和刘某来到塘沽丹拉大桥盗窃钢筋,两人商量由张某从桥上丢钢筋给桥下的刘某,再一起运走。张某盗了一根扔下桥后,却听不见刘某回答,这才发现是自己扔
下的钢筋砸到刘某头上,刘某已倒在血泊中。刘某被送进医院后,因伤势过重不治而亡。

  张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拿出6万元赔付给刘某家人。

  塘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其未满18周岁,又主动认罪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官说法

  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何量刑

  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没有预见,造成他人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量刑参照我国《刑法》第233条的有关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其中,本案对未成年人张某的量刑还参照了《刑法》第17条相关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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