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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偷窃判还是不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4日10:02 中国宁波网

  李臻毛芝红曾祥生

  东南商报讯仍在读职业高中的小建(化名)和小宏(化名)去年11月28日从一间待拆的房子中推走了一辆没有上锁的旧摩托车,触犯了法律。鉴于此案的特殊性,昨日,江北区人民检察院邀请有关方面的20余位人士举行了一场不起诉案件听证会。据悉,这也是本市检察机关首次举行这类听证会。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此案移送至江北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在了解情况后,认为此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从有利于两个在校生改过自新的角度出发,建议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为此,检察院大胆推出一项新举措,请有关人士参加,举行一场公开听证会。

  参加听证会的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嫌疑人小宏和小建及他们的家长,还有律师、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代表、市检察院公诉处领导以及小宏和小建分别所在学校的代表。

  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方、校方及人民监督员都希望给两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不起诉。而侦查部门则要求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据小建所在学校的老师介绍,小建在校时表现比较好。而且因家境贫寒,他常常在凌晨三四点钟就起床帮父母干活。案发后,他主动向老师汇报了此事,希望学校给予其重新做人的机会。校方请求检察院在法律许可的范畴内从轻处理这件事。

  而承办该案的侦查员则表示,小宏和小建经过商议,是有预谋的作案。轻微犯罪往往是暴力犯罪的萌芽,一般的说服教育起不到作用,如果由法院判处缓刑或其他附加刑的话,教育的效果将更明显。侦查员特别指出,如果对这两人作相对不起诉决定,或许会给其他人一种误解,认为学生就可以免除刑罚。

  听证会评议团由江北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3人组成。3名评议员一致认为,对小建和小宏两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他们特别提出,希望两人有机会重新做人,完成学业,做对社会有用的人。

  据介绍,相对不起诉决定将最终由检委会讨论决定,而本次听证会的评议意见将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

  新闻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犯罪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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