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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治颈椎反致截瘫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4日10:23 天津日报

  武清一个体诊所治疗方法不当赔了31万胡然王玉茹纪岩青

  本报讯(记者胡然通讯员王玉茹实习生纪岩青)在本市武清区某村经营个体诊所的母子二人,因治疗方法不当,造成来此治病的患者梁某某高位截瘫,经鉴定为严重医疗差错,形成1级伤残。日前,武清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依法判令该母子二人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赔偿患者各项费用共计31万余元。

  原告观点:原告梁某某是武清区四村店镇旧县村村民,据他介绍,2002年3月,他因颈肩酸痛,来到本村妇女石某某开办的诊所就医。石某某诊查后,决定为梁某某进行注射治疗。此时,石某某的儿子邢某某走上前,与他对面而立,双手搬动其头部。梁某某称,他当时就感到疼痛难忍,但石某某仍旧让他趴在床上准备注射。因梁某某此时已经不能动作,石某某遂在其立位状态下进行注射,随后,他便瘫软在诊所床上,肢体失去知觉。而后,梁某某到多家医院诊治均未好转,并被确诊为:外力作用损伤脊髓至高位截瘫。为此,梁某某将石、邢二人列为被告,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23551.09元。

  被告答辩:法庭上,被告石某某答辩称,原告到其开办的诊所看病,她为其臀部注射药液不会导致截瘫,原告的发病与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被告邢某某辩称,他并没有搬动原告的头部,而只是让他低头和仰头,原告当时也没有瘫在诊所床上。而原告到诊所看病之前已患有髓型颈椎病,有随时出现高位截瘫的可能,其发病原因完全是其病的自然转归,不是被告的诊所行为所造成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诊所就医,因被告的检查治疗方法不当,造成高位截瘫,对此被告应负主要责任,以6成为宜。原告在就医前已患有髓型颈椎病,对所造成的后果亦应承担次要责任,以4成为宜。被告石某某开办诊所,其子邢某某在诊所帮忙,原告在其诊所就医时身体受到损害,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害赔偿依法应负连带责任。此案经调解未果,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费用312267.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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