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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征十二年未见钱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4日11:24 沈阳今报

  首席记者房立实习生王晓丹

  今报讯“我们动迁12年了,到现在我们还没有见到一分钱动迁费,原本好好的企业就这样完了。”昨天,沈阳市暖通给水设备厂的王奇夫厂长向本报讲述了他们厂子在征地过程中的遭遇。为了要回补偿费,他们已经将张士村村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分局、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告上了法庭。目前案件正在二审当中。

  土地被征用不见补偿费

  1991年,沈阳市暖通给水设备厂(下称给水厂)在沈阳市于洪区的张士村租下了一块地。签订协议后,给水厂就建了3000多平米的厂房。“房子刚盖到一半,这块地就被国家征用了。”王奇夫说,“当时张士村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下称开发区分局)说给我们补偿的标准是一平米500元,停产搬迁费31万元。可我们到张士村要的时候,张士村以开发区分局和市规划局还没把钱给他们为由拒绝给我们。”王奇夫说:“因为没有动迁费,他们的厂子就一直没有搬迁,现在厂房还荒在那里,每年损失好几万。”

  10年后的拆迁通知书

  到了2002年,没有得到动迁补偿的给水厂,却迎来了市规划局和开发区分局下发的限期拆迁通知书。拆迁通知书写道: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1990年委托市土地局征地服务站对包括你厂在内的张士村集体土地依法进行了征用(辽政地字[1998]159号),动迁补偿费用同时付清,但你厂至今未拆迁,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看到这个文件我们才知道补偿费已经发了,可村里却说还没给呢。这些钱到底哪去了?”去年5月份,给水厂将张士村、开发区分局和市规划局告上法庭,索赔478万元。

  三被告均称自己不是被告

  2003年8月1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三个被告均表示自己不是这起案件的被告。张士村说给水厂是以拆迁纠纷起诉到法院的,而张士村是被拆迁人,地是政府征用的,张士村不应该是被告。对于给水厂称拆迁费已经给张士村的说法,张士村认为这不是事实,而且给水厂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

  开发区分局则认为,张士村征用土地是与市规划局签订的协议,各种征地补偿费直接给到张士村,然后由张士村给实际用地的人,开发区分局不应该是这个案件的被告。而市规划局表示自己不是征地费用补偿的主体。

  一审判决遭驳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给水厂与市土地局征地服务站签订了动迁补偿协议,约定动迁补偿费是63万元,但给水厂一直没有收到补偿。另外,法院还查出开发区分局至今仍拖欠张士村征地补偿费数千万元。

  法院认为给水厂与开发区分局和市规划局之间不具备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开发区和市规划局与张士村形成的征用土地与被征用的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同时调整。给水厂至今也没有动迁,没有证据证明张士村已经领取了拆迁补偿费。2003年12月2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给水厂的诉讼请求。

  给水厂认为这个判决并没有查明动迁费的去向,已经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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