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剪纸作品展只属临摹者姓名 原作者要求道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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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4日14:55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 省图书馆在一楼大厅举办的展期为2月14日至3月14日的读者剪纸作品展,引起了福州剪纸艺术研究会会长吴文娟等人的质疑:展出的部分作品是临摹品,却只署着临摹者的名字,侵害了包括她在内的不少剪纸名家的版权。昨日吴文娟等人要求省图书馆撤下临摹自己作品的展品,并要求临摹者道歉。 昨日,在省图书馆剪纸作品展区,记者看到几十件剪纸作品。这些作品大多标注了 吴文娟在现场告诉记者,上周她和剪纸爱好者卓燕发现,一些展品临摹了他人的作品,包括她们的几幅作品。卓燕随即向省图书馆有关负责人反映此事,目前省图书馆已撤下临摹卓燕剪纸作品的展品。 吴文娟还指着一幅名为“双鱼”的展品说,这原本是她的作品。另一幅名为“齐白石”的作品也是临摹的,临摹者却署着自己的名字。展区里没有标注作者名字的展品大多是临摹的,“剪纸作品体现的是作者的构思,不是临摹、剪几个洞洞就能算创作。” 对此,省图书馆办公室主任戴宿勇表示,这次展览是他们组织的,展出的是读者的习作,部分作品确实是临摹的。昨日吴文娟已提出反对意见,他们将撤下临摹吴文娟作品的展品。至于此举是否侵权,戴宿勇表示,剪纸是一种民间文学艺术,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还不清楚。这次展出属于公益活动,没有任何的商业目的,谈不上侵权。临摹的展品没有标注作者名字也不属于侵权。 -就事论法 剪纸临摹算不算侵权 带着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郑友雄律师、省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的一位法官。他们都认为,剪纸作品含有智力成果,具有版权,临摹者的行为属于侵权,省图书馆应把这些作品撤下来。 郑友雄认为,剪纸并不是“民间文学艺术”,应该算作“美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指的是群体创作的作品。 省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的一位法官解释说,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具有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能使用他人作品;特殊情况下,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这位法官还认为,省图书馆举办的这次展出,虽然不具有赢利性,但临摹者仍属侵权。省图书馆应按照著作权人的要求,把这些临摹品撤下。即使那些没有标注作者名字的临摹品,由于没有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属于侵权。 (本报记者李进/何旌/游庆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