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交友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收养关系虽然解除,赡养义务还得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4日16:37 龙虎网

  【龙虎网讯】一老人在收养的女儿长大成年后,因家庭及生活矛盾不断恶化,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日前,南京高淳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依法支持了老人的这一诉讼请求,并判其双方在解除收养关系后,其养女仍要承担老人的赡养义务。

  小兰(化名)的父母一共生育了3个女儿,因当时生活困难,1966年已10岁的小兰被母亲送给33岁的单身男子赵成为养女,随后赵成将小兰以其继女身份登记在自己户口名下共同
生活,直至成年。小兰结婚以后,仍回原居住地与赵成共同生活,并于1992年将原属于赵成房产拆除,在原宅基地上新建砖木结构的住房1幢。1998年,双方为日常琐事发生争吵,互不相让,以致矛盾加深,进而分开生活至今。期间,小兰也未承担赵成的生活费用。去年4月,赵成将小兰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费及侵占房产损失各10000元。对此小兰在法庭上说,赵成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双方之间并非养父女关系,不存在解除收养关系,也不应承担其生活费用。考虑到自己建房宅基地有部分是属于赵成的,自愿每年补偿他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兰被收养时虽未办理登记手续,但自幼与赵成生活至成年,并以继女身份将户口登记在赵成名下,双方存有事实收养关系。在共同生活期间矛盾日益加深,经调解赵成仍坚持要求解除双方收养关系,鉴于双方已无和睦相处的可能,法院予以支持。赵成与小兰解除收养关系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但赵成已年逾70岁,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应由小兰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的具体数额,根据本地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及小兰的收入情况,以每年1200元的标准为宜,每年定期支付。

  作者:吴剑秋

  (来源:江苏商报)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