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虽然解除,赡养义务还得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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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4日16:37 龙虎网 | |
【龙虎网讯】一老人在收养的女儿长大成年后,因家庭及生活矛盾不断恶化,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日前,南京高淳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依法支持了老人的这一诉讼请求,并判其双方在解除收养关系后,其养女仍要承担老人的赡养义务。 小兰(化名)的父母一共生育了3个女儿,因当时生活困难,1966年已10岁的小兰被母亲送给33岁的单身男子赵成为养女,随后赵成将小兰以其继女身份登记在自己户口名下共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兰被收养时虽未办理登记手续,但自幼与赵成生活至成年,并以继女身份将户口登记在赵成名下,双方存有事实收养关系。在共同生活期间矛盾日益加深,经调解赵成仍坚持要求解除双方收养关系,鉴于双方已无和睦相处的可能,法院予以支持。赵成与小兰解除收养关系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但赵成已年逾70岁,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应由小兰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的具体数额,根据本地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及小兰的收入情况,以每年1200元的标准为宜,每年定期支付。 作者:吴剑秋 (来源:江苏商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