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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写“跳楼日记” 家长怒将老师告进法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5日11:42 温州新闻网

  2004年1月27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事案件。一时间,这起由小学生“跳楼日记”而引发的诉讼立即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关注,有人称之为国内罕见的“小学生跳楼日记官司”……

  成绩差“受歧视”

  1999年9月,离异后家住大连兴正街的雷瑞瑞领着6岁的女孩章京京到当地小学读书。女儿刚刚读完幼儿园。当时每一个孩子入小学都需要经过智力、知识方面的考核。考核合格之后,章京京的母亲雷瑞瑞很快为女儿办理了入学手续。

  按照雷瑞瑞的说法,由于女儿学习成绩较差,给班级的成绩抹了黑。她对记者说:“由于拖了后腿,老师就烦。有一次老师还说因为我女儿的成绩,她还受了罚。在这种情况下,老师开始对章京京有歧视的倾向。比如老师态度很不好地说她‘彪乎乎的’等等。”雷瑞瑞还对记者说:“这位老师很烦我的女儿,有时还不让同学们跟她一起玩,这让一个女孩的自尊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女儿多次说老师对她不好。而更可怕的是,老师对她的歧视直接影响了同学们对她的态度,他们当中的很多人也歧视她,欺负她。孩子经常挨打,女儿在班里是个受气的人。”

  三年级时,有一天晚上雷瑞瑞为女儿洗澡的时候,忽然发现她的身上有几处青紫的伤处。再三追问下,女儿说是班里一个叫杨小格的男生无缘无故打的。这使得雷瑞瑞十分气愤。第二天,雷瑞瑞便找到老师。而这时两人在谈话时产生了不快。雷瑞瑞认为,女儿一直受歧视,老师没有尽到责任。而武媛媛老师认为:作为一名学生家长,雷瑞瑞不应该到学校里大吵大闹……两人因为此事产生了不快。

  从“心烦”到“要跳楼”

  老师常常要求同学们写日记。这当中,章京京几乎每天都认真地写。每一天发生的事情以及一些内心的想法,她都能用日记的方式描述出来。妈妈看了以后感到高兴。但是,母亲有时看到女儿在日记中写到一些不愉快的事情,比如日记中写到老师的不友好的表情,写到学生欺负她的一些情节,这位母亲的心里就感到难受。比如2003年6月11日的内容是这样的:“我很喜欢上学,可是我走到学校就不快乐。下课了我独自在操场上,看着老师很得意的样子,就像大灰狼和小白兔……从现在开始,我独自到操场跳绳,虽然到学校不快乐,但我一定要装做(作)快乐、高兴。妈妈我哭了,我太难过了。”

  而第二天的日记是:“妈妈,老师为什么不善良,为什么不负责任,想着想着我哭了。我要妈妈来保护我,我太伤心了,我太难过了……我很难过,现在同学们不跟我玩了,同学们都怕张老师。”

  6月16日她在日记中这样写道:“同学告诉我,老师不让同学跟我玩,也不让我课间跳长绳,我心里想,不玩就不玩,不跳就不跳,有什么了不起。但是我一定要保护同学,坚决不说出是哪个同学告诉我的。如果老师知道这个同学会象(像)以前那些同学一样被老师说的。所以我要保护同学不说出名字。”

  8月4日她在日记中这样写道:“我每天6点起床,叠被子,帮妈妈拖地。吃完早饭就开始学习。妈妈教我数学、语文还有英语,我心爱的妈妈真了不起,妈妈要是老师那该多好啊!这样就不用去上学了,在(再)也看不到老师恶狠狠的眼神了。”8月12日她这样写道:“明天就要去(学校)集合了,我一点都不高兴,我也烦透了,我不喜欢上学,我也不喜欢学校老师,我害怕老师恶狠狠的眼神,我害怕极了……”

  这些日记被母亲“看过之后,在心中留下了很大的阴影”。而有一天雷瑞瑞再次看女儿日记的时候,惊讶地发现了一篇女儿“要跳楼”的日记:“妈妈不让我写日记,我偏要写。老师说我撒谎,我没有撒谎,是老师错了。同学们经常欺负我,还常偷我文具,我不再跟妈妈说学校里发生的事情,我怕妈妈生气。我心疼妈妈。如果我再特难过伤心极了,我会跳楼死在学校,这样我就听不见老师说我撒谎,同学们也不能再欺负我了,我也听不到同学骂我biao(彪)了。”

  当时,老师经常查看学生的日记,有时还写上点评。雷瑞瑞发现,这篇“跳楼”日记,武媛媛老师看了后给了一个很高的评价:A+。

  雷瑞瑞感到,女儿的受压制已经到了几乎不能容忍的程度了,说不定哪一天女儿也许会真的跳楼死在学校,这样有着严重后果可能的心理状态,老师在知情的情况下不去安慰学生,反而给日记一个最高的成绩!

  双方交涉未果

  这天晚上,雷瑞瑞将电话打到了武媛媛的家里。雷瑞瑞说:“孩子的事情这么严重,你作为一名老师,不但不替学生的安全着想,做她的工作,反而给这篇日记判个最高的成绩,是什么意思?”武媛媛老师说:“我主要是考虑章京京平时的日记写得不算好,这次表达了她真实的情感。我认为这篇日记写得不错,应当给判个最高的成绩。”电话里,两人吵得很不愉快。第二天,雷瑞瑞来到了学校,要找学校理论一番。当时学校教导主任接待了她,并说:“老师判这个日记没有什么错误,老师认为这是表达了真实的情感,应当判个好成绩。听几位老师反映,章京京这个学生成绩很差,日记也写不好,现在有进步,当然应该判个好成绩。”

  之后,雷瑞瑞又找到了学校的书记。雷瑞瑞拿出了那本日记对书记说:“孩子在你的学校里常常受老师的另眼看待,这些情况有的都写在了她的日记里,尤其是5月7日这一篇,孩子写到了要跳楼……请你看一看。”书记看了后说:“老师的做法没有错。”雷瑞瑞说:“孩子的身心受到了很大的打击,你们一定要给孩子一个说法!”

  据雷瑞瑞讲,她将话说完就拿起办公桌上那本日记要往外走,这时书记也抓住了这个日记,两个人争夺了起来。当时这位书记撕去了一部分日记,所幸的是那篇直接引起纠纷的5月7日的“跳楼日记”还在雷瑞瑞的手里。

  最终诉诸法律

  后来,雷瑞瑞拿着女儿的日记来到大连市教育局,信访科的同志热情地接待了她,他们看了这篇日记后,对她说:“你反映的事情我们会认真处理。这样办吧,我们给你写一个条子,你去××区教育局找××同志,让他帮助协调这个问题。如果你要求孩子转学,我们也可以帮助你协调。”

  第二天,雷瑞瑞来到了区教育局,找到那位同志。那位同志很忙,对她说:“我现在很忙,这个事情暂时没有时间处理,改个时间再来吧。”在这种情况下,雷瑞瑞就此向当地人大上访。此间,雷瑞瑞与女儿商量转学。但章京京坚持不同意。她说:“妈妈,我不想转学,因为事情不是我的错,而是老师的错,所以我不走,我要求老师道歉。”

  转眼到了2003年11月,这时章京京的班主任已不再是武媛媛,而改李月华担任。后来,雷瑞瑞多次要求老师向学生当面道歉,并要求学校对这位老师做处理。但是双方几经交涉……都没有就此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雷瑞瑞代表女儿开始向甘井子区法院就此提出了诉讼。她将学校列为第一被告,将武媛媛老师列为第二被告。她在诉状中说:“原告(章京京)在上学期间,因受到第二被告在学校期间的歧视和惩罚,给原告的学习、精神造成极大压力……由于老师对原告的歧视,经常当着全班同学的面骂原告‘彪’,让班里同学不要跟原告讲话。致使同学们在学校孤立原告,给她的学习和精神造成极大压力。学校对小学生的教学规定是必须每天写日记,老师定期收上来进行点评,这样做的用意在于及时掌握孩子们的思想。由于班主任老师经常对原告进行精神折磨,以及同班同学对原告的另眼看待,使得原告幼小的心灵上产生对老师的恐惧及对生活的悲观,于是从原告的日记中便流露出来要跳楼的不良倾向。……”诉状中,原告要求:1、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3、返还被被告抢去的那半本日记。

  2003年12月18日,甘井子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起特殊的民事案件。法庭上,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被告武媛媛老师在答辩中说:“章京京刚上学时是一个很孤僻的孩子,生活处理能力很差,我经常把她领回家,多与她接触……随着年级的增高,我全身心辅导、关爱她,并动员全班学生都来帮助她……”关于“跳楼日记”,武媛媛老师辩解道:“原告的日记,不是她自己写的,这个学生根本写不出来这样的日记……”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记者就本案采访了这所学校的校长和书记。他们对记者说:“根据平时的表现,章京京同学的日记根本不是她自己写的,都是她的母亲让她写的。武媛媛老师在我校表现一直很好,还是个先进工作者。但是鉴于老师与家长的纠纷,我们还是做了很多工作,比如调换了班主任,反复做家长的工作等等。章京京的母亲所说的老师歧视这位学生根本不存在,另外她所说的校领导抢日记的事,也是不存在的。”

  此案引人深思

  2003年9月开学后,章京京所在的班级由李月华担任。据雷瑞瑞介绍,这位老师对章京京特别关心。在学习和生活上多次鼓励和帮助她。在雷瑞瑞的家里,记者看到了章京京关于新老师的日记:“放学了,李老师说把我的桌布拿回家洗。李老师对我好关心,我在心里谢谢李老师。等我长大了,我把李老师当成亲姥姥,我也一定能对亲姥姥好。2003年11月10日。”

  此案在当地引起了很大反响。大连海事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王有权说:“这一‘跳楼日记’反映的是一个社会问题,就是目前孩子的心理成长问题,因此不能单纯地指责老师或家长。”大连黄鹤心理咨询事务所所长黄鹤认为:“目前学生群体中有心理问题的占20%,普遍是心理素质差,易敏感、焦虑。家长和老师应多与他们交流,多鼓励,多肯定,多认可,少批评,少指责,同时家长与老师也应多配合,一起呵护孩子的成长……”(本报通讯员马进)

  新闻评议 别拿孩子的生命去测试道德

  据《中国少年报》一份资料显示,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仅获中央和省一级表彰的“少年英雄”就有36人。其中,与坏人英勇斗争的有9人,舍己救人的有14人,保护牲畜的有5人,救火及救火车的有5人。

  未成年人由于身体和心理上的特点,决定了他们的幼稚与不成熟。他们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不能对自己的“壮举”负责。如果不顾自身条件而奋勇搏斗、英勇救人,这种有“勇”无谋和有勇无“力”多半只能造成无谓的牺牲。

  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中,生命权始终是至高无上的,没有生命作为依托,其他权益也就无从谈起。而比之于成年人,未成年人无论生理、心理均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他们的生命权应受到社会的特殊保护。因此,依法维护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安全,理应成为校园安全关切的重中之重,这种对于弱小生命的关切,理应拒绝那种来自“道德”名义的不当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说,以清晰、刚性的法律表述扎紧未成年学生权益的保护网,不但不会弱化见义勇为精神,反而更增人文关怀,这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落实,也是教育制度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具体体现。(陈军)(来源:特区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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