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交友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总管遭解聘索赔十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5日11:47 温州都市报

  陈乃界

  本报讯浙江轶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昨天透露,省人民检察院已就上海籍吴某申诉温州某工艺五金厂解聘厂内总管一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之前,此案经历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等法律程序。

  1997年10月21日,吴某受聘出任温州某工艺五金厂厂内总管理一职,聘期至2002年春节。在聘期内,双方约定共同目标为:1998年全年企业产值指标为240万元,1999年以后全年产值为300万元。每年产值结算如果不达标,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作关系,且不必赔偿对方损失。除此之外,该厂如果要提前解聘吴某,根据不同的时间段赔偿其相应的技术转让费,若该厂在1997年10月22日至1998年10月21日内解聘吴某,愿赔10万元。1998年1月25日,该厂通知吴某解除双方的聘用关系,吴某要求其赔偿10万元技术转让费未果,遂向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后该委裁决由该厂支付吴某10万元赔偿金。该厂表示不服,并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一审认为,吴某要求该厂赔偿10万元技术转让费的前提是吴某已向该厂提供了技术服务,转让了先进的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但吴某在任职期间,负责的眼镜、打火机、电镀加工业务因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致使该厂遭委托加工单位索赔,故证明吴某未在受聘期向该厂提供技术或服务,其要求该厂赔偿10万元于法不符。但该厂提前解聘,应当向吴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后法院判决,该厂给付吴某6000元补偿金。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后,吴某不服此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该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后认为二审法院认定“吴某未尽协议书约定的劳动义务”主要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故提出抗诉。陈乃界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