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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试用期”越来越短,求职者需提前了解行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5日13:18 龙虎网

  【龙虎网讯】编者按所谓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而选择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试用期又能称为“适应期”。

  一般来说,毕业生的见习期为6-12个月,社会人员试用期是在两个月至六个月之间。然而,记者在节后的几场人才交流会上却发现,虽然明文约定的试用期时间没有太大变化,
但招聘单位的心理试用期却明显缩短。

  1个月内熟悉岗位

  近日,记者在南京人才市场建筑类招聘专场看到,面对诸多应届毕业生,一家建筑装潢公司提出:总经理助理等岗位最好能在一个月内熟练岗位技能。如此短暂的时间对于尚无职场经验的毕业生来说是个不小的挑战。招聘人员向求职者解释,他们之所以如此规定,原因在于各招聘岗位的工作性质不同。由于公司并非新成立,不少岗位之所以要招人是因为工作人员离职造成岗位空缺等突发原因,特别是总经理助理等核心岗位,新聘人员必须尽快适应岗位技能,否则,将对公司的整体运作造成一定影响;其次,例如市场主管、项目开发等岗位,工作时需协调的社会因素较多,有工作经验的应聘者自然比初出茅庐的毕业生更具有竞争力,而对于他们来说,用一两个月的时间来熟悉现有工作应是绰绰有余。

  求职者接受变化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虽然在招聘简章里没有写明,但“能尽快适应工作”、“能尽快上手岗位技能”等类似要求在单位的招聘细则或口头要求里已是屡见不鲜。用人单位在求贤若渴的心理因素和保证工作效率的现实因素之间寻找着最佳契合点,那么求职者又会作何感想?作为节后才市求职者主流的2004届应届毕业生,不少人对单位的要求感到意外,但经过招聘人员的细心解释,大部分毕业生表示可以接受单位的这种心理试用期。来自南京工业大学的何小姐表示,虽然与自己的设想有所出入,但用人单位并非在刻意刁难求职者,而是确实是出于工作需要,而且,在获得此类岗位希望不大的情况下,单位往往会向他们推荐其他岗位给予选择。

  毕业生应尽快适应

  据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郑力副主任分析,从大部分求职者的理念认知能力和对新事物的接受速度来看,传统的见习期和试用期可以保证他们以最佳的速效比率掌握新技能、融入新集体的工作环境。

  然而,从近一年多来的才市形势来看,市场竞争的加剧促使招聘单位在择才层次上不断细化,同时对求职者的“实用”价值要求也逐渐提高,因此,有工作经验、上手速度较快的人才在职场竞争中便占据了优势;而且,随着新兴企业数量的逐年增加,部分行业人才流动性较大的特点日益显现,这也是造成单位要求新近人员尽快熟悉工作技能,从而出现“心理试用期”现象的原因。

  作为求职者特别是毕业生来说,要适应这种全新的招聘特点,不仅在学校内就必须注重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而且在选择单位前,最好先提前了解一下该行业的业务模式及企业的人文结构,以便在应聘时做到心中有数。

  作者:梁建树、刘锐

  (来源: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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