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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房地产“资源共享”侵权案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5日13:26 新晚报

  本报讯昔日友好相处的两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却因一方“盗用”楼体资源进行广告宣传,而不得不对簿公堂。16日,哈市东方物业管理公司诉黑龙江飓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称权、名誉权一案在道里区法院开庭审理。据了解,这是我市首起房地产公司之间的“资源共享”侵权案。

  据了解,哈市东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欧洲新城”,1995年成立
了自己的物业公司———哈市东方物业管理公司。2001年,“欧洲新城”一期开盘售楼。2003年,与其相邻的“峰尚·福成”的开发公司———黑龙江飓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也开始售楼,并打着“东方物业,资源共享”的广告语向业主承诺,可享受欧洲新城内的一切资源。因此,哈市东方物业管理公司一纸诉状将飓风公司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原告的代理律师韩志勇认为,2003年8月份至今,被告为销售其开发单位的“峰尚·福成”小区商品房,提高其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多次擅自在楼体上、电视、报纸等媒体中大量做广告,并印制售楼宣传单向市民广为散发。在广告宣传单中,没有经过原告的任何允许和授权,多次使用了“东方物业管理”、“东方物业资源共享”等内容,其性质是盗用、假冒原告名称的侵权行为,属于不正当的商业竞争。

  被告飓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庭向法院提出,虽然没有和东方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但双方对此事都已达成了一致的意向,在广告制作时期,东方物业管理公司还给配合拍摄了广告宣传中的实景,只是此楼盘没有售出,签字手续还没履行罢了。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报记者周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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