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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债房”难逃“夫妻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5日13:32 今晚报

  一人欠有数万元的外债,但本市河北区法院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在执行过程中,却没有找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得已执行中止。然而,3年后,一套在欠债人妻子名下的房屋意外被发现,并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法律规定,妻子有义务用这套房屋替自己的丈夫清偿债务——

  缘起 购销纠纷

  1994年3月,黄某与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队就河西区几栋楼房的水、电、暖工程签订了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黄某负责分包工程的材料供应。1995年3月,黄某便从本市一家塑胶有限公司购买了VPVC排水管材。但付完预付款外,黄某便没有再付款,一直拖欠塑胶公司货款7.6万余元。无奈,塑胶公司将建筑工程公司和黄某均告上了法院。债权债务十分清楚,两审之后,法院最终判决,由黄某给付塑胶有限公司所欠货款7.6万余元。

  执行 被迫中止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塑胶有限公司却仍然没能拿回属于自己的7.6万余元的货款,于是,1999年12月1日向河北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河北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进入执行后,很快便查明了被执行人黄某每月有一笔固定收入,即退休金。然而,当法院决定通过执行黄某的退休金来偿还塑胶公司债务时,却发现,这笔退休金已经无法使用了。原来,黄某同时还欠着另外一家公司数十万元的货款,黄某的退休金已被河西区人民法院全部扣留,用于偿还那笔债务。黄某的财产线索由此突然中断。随后,法院再也没有查找到黄某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不得不中止。

  意外 发现“逃债房”

  三年多以后,一套承租人写着黄某妻子兰某名字的房屋突然浮出水面,并被法院知晓。这一意外发现立即使法院执行人员十分兴奋,因为黄某妻子名下的财产也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黄某的妻子有义务替丈夫偿还债务。于是,沉寂三年多的案件迅速恢复执行。

  随后,法院依据掌握的线索,确认黄某妻子兰某名下的房子位于河东区,于是2003年10月依法向房屋有关部门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兰某名下的房屋,停止办理房屋买卖手续。但是,这时事情却又发生变化,兰某早于法院一步,已于2003年8月通过房屋置业有限公司将房屋变卖,且买方已经将房款支付给了代理业务的置业有限公司。法院执行人员遂又赶紧作出裁定冻结兰某的卖房款。其后,随着河北法院依法裁定将黄某的妻子也追加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后,这起欠款纠纷便进入了实行性的执行阶段,并于日前全部执行完毕。

  分析 “逃债”花招

  这起案件执行完毕后,执行人员分析认为,这起案件中存在着“逃避债务”的情节。据介绍,在执行中,常常会遇到被执行人以各种方法逃避债务的情况,如转移存款、隐匿财产,甚至有人“假离婚”,将财产全部给予对方,而一切债务由自己承担,以此逃避法律制裁。案件中,黄某即是抱有侥幸心理,自以为房屋在妻子名下,法院无权处理妻子名下的财产。但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些法律规定都使得黄某难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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