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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伙串通偷包 持卡疯狂提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5日13:32 今晚报

  本报滨海讯(见习记者张檬)偷配他人家门钥匙,窃取财物,并跨省用失主的信用卡多次盗取大笔现金用于挥霍。日前,三名实施疯狂盗窃的“贪心贼”受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判。

  周某系塘沽无业青年,2003年2月,他帮助被害人陈某做生意,利用住在其开发区家中的便利条件,与李某合谋窃取陈某家中财物。2003年2月21日,李某得到周某电话通知,确
定陈某家中无人,用提前配好的钥匙进入陈某家中,将其皮包盗走,拿走包内现金400元以及身份证、建行、农行、工行卡各一张、联想商务通一部后,将包丢弃。

  随后,李某乘车到济南找朋友孙某,用身份证上的信息碰对密码,用窃得的建行卡在济南某银行自动提款机内提现4500元,并将其挥霍一空。2003年2月23日中午,李某和孙某二人在天津与周某汇合,在周某和李某的指使下,孙某再次使用窃得的建行卡在某银行分理处盗取现金93000元。孙某瞒过周、李二人将其中3000元藏匿,其余90000元三人瓜分(周某6万,李某1万,孙某2万)。后来,孙某再次瞒过周、李二人又一次使用龙卡在天津河西某银行盗取现金1500元,并在得手后将卡丢弃。与此同时,周、李、孙三人还多次利用失主的农行、工行卡盗取大量现金,并由周某组织分赃。

  案发后,主犯周某首先被公安塘沽分局抓获,由于其主动交代其他共犯藏匿地点,孙某和李某也于不久后落网归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95050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为该案主犯,但鉴于其有重大立功表现,应依法减轻处罚。孙某、李某分别窃取99000元和55050元,数额巨大,系从犯,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各人退赃情况和认罪态度,判处周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李某、孙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7年、11年有期徒刑,分处罚金3万和5万元。

  新闻链接

  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共同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该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若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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