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烫伤男婴“告”医院医院违约赔偿千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5日13:48 解放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东亮)备受市民关注的医院“拒绝救治”烫伤男婴引发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昨天由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公开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请不予支持。

  2002年9月25日,刚满周岁的男婴在家中被开水烫伤后,由保姆送至上海儿童医学中心急救。医院医疗设备有限,医生未作病史记录和基本清创处理,便建议将患儿送瑞金医院医
治。由于患儿由出租车送至瑞金医院,延误了一定医治时间。

  去年9月,其父宋谋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将医院诉至法院。

  宋谋认为,被告作为首诊医院,接诊后怠于诊治,也未按转院程序对原告作病情记录、联系接受医院、呼叫救护车和途中救护等,致使原告途中遭受感染,增加休克症状。他要求被告酌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计4000元,公开书面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2000元。

  医院认为,医院没有烫伤病房,且医师缺乏这方面成熟经验,建议保姆把原告送到诊治条件更好的瑞金医院就诊,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医院工作制度》规定,病员由于疾病发作,突然外伤受害及异物侵入体内,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时,医生须对病员进行急诊抢救,其中包括烧伤、烫伤等。法院认为,医疗服务合同的缔结,通常表现为挂号。原告系烫伤,属于急诊范围,原告未挂号即就诊,医疗服务合同仍成立。医院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患者,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转院,故不存在拒绝急救处置的行为。但被告作为首诊医院,未作病史记录,未实施基本清创处置,未与转入医院联系取得同意,未对护送及途中注意事项作出妥善安排,而由出租车直接将原告送至瑞金医院,违反了其在转院中应尽的义务,构成医疗服务合同的违约,故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事件回放

  保姆跑了两家医院

  2002年9月25日16时许,刚满周岁的男婴在家中不慎被开水烫伤。保姆立即对其烫伤部位用冷水作了处理,随即送往上海儿童医学中心,未经挂号即由当班医生诊治。接诊医生检查后告知保姆,由于医疗设备有限,婴孩治疗后可能留有疤痕。在未作任何病史记录,未实施基本清创处置的情况下,医生即建议将孩子送到瑞金医院医治。

  在多次与婴孩父母联系未果的情况下,保姆扬招出租车把孩子送到瑞金医院。由于交通拥堵,18时方才到达医院。经诊断,婴孩烫伤面积达7%,局部烫伤深度为Ⅱ度。医生对其实施清创处理后,即收治入院。7天后,孩子创面愈合出院。

  家长输掉行政诉讼

  同年10月18日,父亲宋谋向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投诉医院拒收烫伤病人的情况。市卫生监督所于11月13日回函告知宋,医院急诊科当班医务人员对患儿未作基本处置,未落实首诊医师负责制和急诊病员转院的有关规定,将责成医院整改。

  期间,市卫生局又立案进行调查取证,并咨询医学专家意见,于去年1月24日书面答复宋谋,医院行为不属于拒绝急救处置范畴。医学专家认为,生命体征稳定、烫伤面积7%左右的Ⅱ度烫伤患儿,就诊时间相差1至2小时与其愈后情况(如疤痕大小、深浅等)无直接因果关系。基于上述调查,市卫生局决定对有关医师不予行政处罚。

  对此,宋谋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对上海儿童医学中心有关医护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法院于同年7月14日判决驳回宋的诉请。宋仍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去年10月24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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